系。当地流传的《士商十要》中就把守法作为“十要”之首,规定:凡出门,先告路引为凭,关津不敢阻滞。投钞不可隐漏,诸人难以挟制。”强烈的契约意识和法制观念为徽商经营创造了一个和谐的市场氛围,维护了自己的商业利益。
第三,急公好义,热心公益事务。
徽商的和谐精神还表现在徽商对家乡以及经商乔寓地的社会公益事务的贡献上。徽商在致富后往往广置族田、义田,救济本族或家乡穷人;他们还赞助家乡的各种建设,在修城、筑路、架桥、修建书院等方面都有许多贡献。如婺源商人王光秀,“独立经商江淮间。业稍羡,适贩米舟返,遇淮民饥,辄倾舟济之,活多人。……又凡修祠宇、桥路、平粜、解纷,悉输金无吝色”。(光绪《婺源县志》卷38《人物·质行》)徽商不仅在家乡的公益事业中留下了美好的“名声”,而且还把“膏泽”洒遍经商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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