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收入达数十万串,而解上司款只为银800两,余下“皆知县私囊也”[54](卷六)。清末,四川省从成都至偏远州县都流行“炮税”。州县官新上任或卸任时皆“放炮”,即悬牌告示契税减价,买业者抢时投税,十分火爆,三台县每放一“炮”,“常常数日之内,业价或至六七十万,官之所得可及万余两(银),官场谓之收庄稼,一时风气使然,不独为三台然也”[55](卷十三)。利用商业市场捞利益,州县官虽然扶持了市场,但是另一方面苛捐杂税和不正常操作也破坏了正常的商业秩序,不利于商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3.官府的压价收买与其他。封建衙门利用权力控制商业,从而又压价勒索。乾隆年间,广西等省的铜矿生产,规定一半官买,一半听商自卖。湖南省的规定,全由官买,随意压价。郴州、桂阳州的铜价,每百斤需工本银12两,而政府规定抽20斤作税,余80斤只给银9两6钱。此价不足以偿本,商人不满意,巡抚从本地区利益考虑也觉不公平,提请朝廷给11.6两,但工部认为贵而不予批准,影响了地方经济发展[29](乾隆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巡抚范时授题)。
州县政权对商业的干预是多方面的。如乡镇街市的兴起,州县衙门从治安管理考虑,有时采取撤场的强硬措施,有时对商肆的设置横加干涉。巴县衙门规定,重庆朝天党坊新街口不准开列店面,因为这里是“官街要道”。道光年间,白市驿东场头开了一家油榨房,街上绅富说有碍风水而上告县衙门,县正堂出告示令其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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