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乾隆二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武英殿大学士来保题)。倘若矿苗仍好,商人无力继续经营,州县官往往主持另行招商开办。
州县官主持开矿的态度积极与否,对本地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影响。有的州县地面矿苗好,而无投资开采的富商,州县官可以不兴此业,也可以积极出面主持召募外州县商人投资开采,督察抽税。乾隆四十年(1781年),遵义知县罗存德、绥阳知县王圣维,各自都在厂地督率办理召募砂丁、炉户等事,鼓励多开槽洞,于是采矿冶炼俱获成效[29](乾隆四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大学士英廉题)。贵州普安知州张钧,招募炉户陆续开曹十余口,其中四口有矿,设立炼炉30座,每月出铅四至五万斤[29](乾隆四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贵州巡抚孙永清题)。江西省长宁县双桥堡地方铁砂,县官招商在旺地乡设炉4座,每月熔铁1200斤,纳税银2两4钱,上缴市政司。这些州县官的积极态度,促进了矿冶业发展。
清代州县官对手工业、矿冶业采取“抑末”政策和消极态度的人也不算少。他们或出于维护封建专制*下的社会治安考虑,或者囿于传统习俗。采矿冶炼,一是开山动土,州县官怕坏了庄稼地、坟墓、风水;二是众人积聚,州县官担心生事滋盗。道光十三年(1833年),江西南康府都昌农民挖洗白土,卖于景德镇制瓷,道府下令禁止:“伊等洗土淘沙,有碍农田,挖山穿岭,伤害坟墓。”[32](卷一三二)。地方官还派人拆毁棚厂,致使众人失业,合邑民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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