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的,如宁波府所属鄞县,“以雍正五年为始,人丁改归照田均摊征解”④,温州府到“雍正六年题准随田办纳”⑤,丽水县则于“雍正七年奉旨摊丁”⑥。
浙江省的人丁有市丁和乡丁两类。市丁专指没有田地产业的“门面光丁”,乡丁“乃随产之丁”,与市丁正好相反⑦。市丁和乡丁,名称不同,科征的则例也不相同。,如馀姚县,市丁每丁征银九分九厘七毫八忽零,乡丁每丁征银一钱一分二丝零⑧。武义县市民每丁征银三钱一分九厘二毫,乡成丁每丁征银四钱八分六厘⑨。此外,在康熙十一年(1672年)以前,清朝政府还对该省的市、乡丁口课征食盐钞银。
据户部议准,该省“摊丁入地”的科则是,每田赋银一两,匀丁银一钱四厘五毫零⑩,分别均摊于各州县田赋中,具体形式有“照粮起丁”和“照田起丁”两种。据乾隆《浙江通志》记载:全省七十七个州县,“照粮起丁”五十个,“照田起丁”二十七个,大致“乡丁摊于田地,市丁摊于市房”11。它们摊入的对象不同,摊丁后科则也不相同。
先以照粮起丁为例,如汤溪县: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