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银一两八钱四分(零),又米五斗六升五合(零),派男子有妻一丁。
注释:
① 陈钟炅:乾隆《汤溪县志》卷之五,《食货志》,《户口》;曾筠:乾隆《浙江通志》卷七十三,《户口》
三。按:以上统计数字中,有的单位数和总数之间,稍有出入,伹均系抄录原文。以下类似情况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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