⑨ 张营堠:嘉庆《武义县志》卷之三,《田赋》,《户口》。 ‘
⑩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作:“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二钱四厘五毫有奇。”《石渠馀记》订正为一钱四厘五毫不等。又,据该省的一些府州县志,亦作一钱四厘零不等。
(11) 嵇曾筠:乾隆《浙江通志》卷七十一,《户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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