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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摊丁入亩 (三)

时间:2007-3-10 10:57:53  来源:不详
》卷之七十六,《艺文》五。

④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

⑤贵泰:嘉庆《安阳县志》卷七,《田赋志》。

 

无产有丁者俗名赤脚光丁是也。凡有产有丁者,虽有逃亡事故而地亩自在,则丁随产办,充允之人无赔累之苦矣!……合应遵奉部文按地派丁之语,通行无弊”①。“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后,户部专门就该省“摊丁入地”州县的招垦、缺丁等问题作出规定:“浙省丁粮从田加赋,宁、绍、台三府属既有开垦荒弃田地,即应有招复人丁,相应行令该抚将前项招复人丁,仍照旧例升科。至衢属常、开二县所有缺丁,……亦应照例清补,俟额数既足,再有新增,即应遵照恩诏,概入盛世滋生册内,免加其赋”②。清朝政府的上述措施,更促进了—些州县的“摊丁入地”,台州府所属六县,除黄岩、宁海两县原已“丁从粮起”,其余临海、太平、天台、仙居四县,就是康熙六十年(1721)“一并丁归粮办”的③。雍正四年(1726),朝廷议准该省摊丁的科则,一些还没有实行丁随地派的州县,也从这一年开始均摊。当然,也有迟于四年(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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