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清世宗实录》卷三十四,雍正三年七月乙丑。
②黄景曾:乾隆《邱县志》卷四,《田赋志》,《贡赋》。
③岳浚:乾隆《山东通志》卷十二,《田赋》。
④冯振鸿:乾隆《鱼台县志》卷六,《赋役》。
⑤上官有仪:乾隆《齐河县志》卷之三,《赋役》。
既然全省按统一科则进行摊征,因此各州县间必然也有比原额多征或少征的问题。象禹城县减征二百八十八两①,新泰县“实减丁银二百四十八两(零)”②。而寿光县则比前增加二千四百九十九两多③。但是正如道光《胶州志》作者张同声在谈到该州“摊丁入地”的情况时说:“胶州地浮于丁,较旧数增征丁赋银一千八十八两有奇,收并灵山、鳌山二卫,丁浮于地,较旧数减征丁赋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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