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能输纳,而无地之家,得免光丁之累矣!至豫省州县,每年均有报垦升科,以及遇闰之年粮额无定,嗣后地粮如有升增,应将丁银随年另行均派,摊入正闰银内,照数收纳。”
另外,对于已经“丁随地派”的太康等十二州县,也规定“与各属一体按粮均摊,以昭划一。” ③
从田文镜的奏疏中,我们得悉,河南的“摊丁入地”是以州县为单位,分别进行匀摊。具体的科则是:“每地赋银一两,合摊丁银一分一厘七毫六丝至二钱七厘二丝零不等。” ④由于河南省的新垦田地是实行随年升科的办法,所以新垦田地的丁银也随年匀摊。关于闰银的征收,也各照旧定惯例,凡原来派征闰银的,“摊丁入地”后仍保留闰银,否则不另行加派。比如安阳县,按丁征银时规定征收闰银,“摊丁入地”后,除“按每折色粮银一两,该摊派丁银五分三厘七毫四丝(零),”又“遇闰每两该摊派丁银五分二厘八毫(零)” ⑤。不过从我们接触到的河南各州县的地方志记载中,不征闰银的占多数,征收闰银的相对要少得多了。
七、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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