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九十四两有奇。民咸乐从之,以其道至公,政至均也”④。张同声说的当然有美化的地方,但它所以能够推行,并为某些增摊州县所接受,就是因为具有调节并缓和矛盾的因素。
雍正三年(1715年),当户部议准山东“摊丁入地”的同时,还作出规定:“山东布政使司所属州县卫所各项丁银,均摊入地粮内征收。其开垦地亩,俟升科后,遇五年编审之期,合一县丁银,计新旧地银,按粮摊减,各就一县之地均算。”⑤这是因为自“永不加赋”后,全省的丁银是固定的,而田赋则随着新垦升科地亩的增多而不断增加。实行“摊丁入地”,新升科税粮的丁银需要很好解决。户部对山东的规定是:每隔五年编审,各州县都可以按照本县地银增加的多少,减摊丁银。增加多的,减摊就多。反之,减摊就少。因此,所谓每地赋银一两,摊丁银一钱一分五厘零,实际上后来就有所变化,特别是新垦田土多、升科税银也多的州县,变化的可能也就愈大。这与我们前面介绍的福建省的情况,就有所不同。
在清代各省的田土中,有一种叫做寄庄地亩的。所谓寄庄地,就是“以彼邑民人置买此邑地亩”。寄庄地亩一般不单独摊派差徭。在山东是“于正供之外,每亩征银一分至四、五分不等,名曰外征,以代徭役。”由于它单独征收外征银,因此,雍正四年(1726年)“摊丁入地”,并没有包括寄庄地亩在内。雍正十二年(1734年),河东总督王土俊以“地亩之授受不常,官吏得以上下其手”为理由,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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