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河南
河南全省摊丁入地的时间是在雍正五年(1727年)。在这以前,从明末开始,已有太康、汝阳、正阳、新蔡、信阳、罗山、许州、郾城、光州、光山、息县、商城等十二州县,先后实行“丁随地派”。不过因为当时各州县的标准并不统一,所以“按地收丁”也“轻重不等” ②。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摊丁入地”,当然就要有比较整齐的规划。雍正四年(1726年),巡抚田文镜在请求“摊丁入地”的奏疏中说:
“查各属人丁多寡不等,今就一邑之丁粮,均摊于本邑地粮之内,无论绅衿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如某县原额一千两,摊入地银一万两之内,则每地银一两应加银一钱。以此核算,在丁少地多之区,每两不过增之分厘,即间有丁多地少之处,每两所增亦不过一、二钱而止。如此则地多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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