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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摊丁入亩 (三)

时间:2007-3-10 10:57:53  来源:不详

 

     《大清会典事例》载:“(乾隆)四十二年复准:贵州通省丁银一万三千七百九十二两三钱八分一厘。内平越等三十六府、厅、州、县,应征丁银九千三百六十七两二钱八分二厘,历年随粮完纳,应仍其旧。贵阳等二十九府、厅,州,县,共应征四千四百二十五两九分九厘,按亩摊征,计各属田地八十一万二千八百六十九亩零,每亩摊丁银五厘四毫四丝三忽零。”

        以上说的是贵州省“摊丁入地”的情况。根据上面记载,我们知道,早在乾隆四十二年(1777)以前,贵州已有平越等三十六府、厅、州、县的丁银“随粮完纳”了。乾隆四十二年(1777)的规定,是把剩下的贵阳等二十九府、厅、州、县的丁银,也统归地粮,办法是,依照统一的则例,“按亩摊征”,计亩摊丁银五厘四毫四丝三忽零。
     至于早先“摊丁入地”的州县,它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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