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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摊丁入亩 (三)

时间:2007-3-10 10:57:53  来源:不详
比较复杂。象平越府所属各州县,就有按一条鞭银摊派的,也有按亩进行匀摊,而且它们的科则也各不相同。象乎越府亲辖(今福泉县)人丁七百四十三丁,因“俱系招集流寓苗彝,去来不定,难以编审”,康熙九年(1670)清丈田亩后,就随一条鞭等带派丁差银。当时,全部一条鞭等银一千三百九十九两零,丁差银一百一十一两零,带派后,每两计征丁银七分九厘五毫零⑧。其余象黄平州(今黄乎县),“例系照田带派,内除僧田、苗田例不带派丁银外,照例上、中、下三则民田,每亩一例带派丁差银七厘,共该原额丁差银二百六十三两()”,湄潭县也“每亩随田带派丁差银七献,而瓮安县则每亩只派

 

注释:

①《朱批谕旨》,雍正九年十二月初六湖北巡抚王士俊奏。

②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四,《户部》,《户口》,《新升科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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