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义和团运动对传统国际法中的反动原则和理论,亦是一个极大的冲击。
在传统国际法中,东方国家不仅“在不平等条约之法律形式下被纳入国际法约束范围”[32](P50),而且更谈不上可以“废除或径行取消”不平等条约。义和团的“灭洋”,不仅否定了不平等条约本身的合理性,而且实际上采取了单方面废除的激烈手段,虽然义和团未能实现自己的目的,但其行动却对传统国际法提出了怀疑和否定,并反映了传统国际法必须改弦更张的趋势。当时,日本人中村进午就义和团事件撰文抨击这种帝国主义的国际法说,“今世界之文运大进,国际法亦大进步,以杀一二教士而略取胶州,因居民不安而剖割满洲,岂非奇怪之极耶”。“列国所口称势力范围者,……是岂非背法理之言耶?”“若谓因中国无力之故,遂任意敢为之,则国际法之谓何?夫国际法之眼中,力无强弱,国无大小,唯以限制各国放恣为目的。近来欲于支那限制列国之举动,非先以国际法之正理正道不可”。[33]一些官员也针对议和大纲,运用进步的国际法原则,批驳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主权的苛刻限制,主张“据公法废约改议”。[6](P872-873)显然,义和团运动作为民族解放运动的一个浪潮,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种发展亦有利于中国的废约斗争。
总之,义和团运动是中国反对帝国主义和废除不平等条约斗争历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这一斗争的最终胜利铺垫了一块必不可少的基石。
【参考文献】
[1] 中国史学会.义和团:第四册.(王敬立校).清季外交史料·清光绪朝外交史料:卷159.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影印本,1987.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2] (日本)阙名.文明国人之野蛮行为[M].清议报:第6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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