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诚和拖延的观点是缺乏根据、站不住脚的,只是代表了革命党人和一部分激进的立宪派人士的意见。他指出,清政府从未承诺要引进将会削弱皇权的政体,只赞成采纳立宪主义的某些适合的成分,以有利于中国的强盛和维护王朝的统治,清政府的宪政改革只是传统内的一场改革运动;而作为一场“传统内的改革”,清政府所认可的宪政概念含有维护过去的传统和王朝统治的企图,这是显而易见的,对一个相信自己还有足够的权威“钦定”宪法和国会的王朝来说,维护自身权力的企图自然是其最本质的目的。关于清政府将预备立宪的年限定为9年,作者也认为并不是清政府为了拖延。他指出,对清政府来说,建立一个新的君主立宪政府,并不是有了一个国会就可以了,它涉及一系列的活动,诸如人口普查、财政改革、制订法律法规等,要是行政部门不能提出预算,那么国会对君主又有什么用呢?要是没有法律、法规可供参照,国会又如何能够依法行事呢?清政府的预备立宪完全是要真诚地解决这些问题。将预备立宪的年限定为9年也有先例可循:日本的国会便是在1881年宣布预备,而在1890年召开的;在孙中山的共和方案中,他也提出革命后中国建立立宪政府需要9年时间准备。考虑到清末预备立宪涉及的方案如此巨大以及中国国土的辽阔,9年时间与其说是太长,不如说是太短。作者认为,即使预备立宪的方案没有按计划执行,推迟了,也是由于统治阶级内部保守派和改革派的意见分歧和斗争,由于旧的习惯浸透了整个官场,绝不是清政府故意拖延。梅恩伯格所做的这一研究虽然只是进一步发挥了卡梅伦的观点,但他强调从清政府所认同的立宪去理解和评论清末的预备立宪,很有启发意义。
傅因彻的《中国的民主:1905-1914年地方、省和中央三层次的自治运动》(注:John H.Fincher,Chinese Democracy:The Self-Government Movement in Local,Provincial and National Politics,1905-1914(Canberra: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Press,1981).新近出版的另一本研究清末自治运动的英文著作是,Roger R.Thompson,China"s Local Councils in the Age of Constitutional Reform:1898-1911(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5)。该书与傅因彻一书不同,它主要通过对清末自治运动中清政府和有关官员所拟订和倡导的各级地方议会的考察和分析,揭示了清末最后10年国家—社会关系的变动。)一书,从地方、省和中央3个层次,对20世纪初年中国的自治运动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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