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唐朝历史 >> 正文
唐代女子怎样应付“性骚
难以想象 毛泽东整整影
唐代的皇家女子为何喜欢
唐代渤海国都城
清代有关农民抗租的法律
邱澎生市场、法律与人情
关于《户部则例》法律适
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
晚清法律改革动因再探
论清末外国法律的植入对
最新热门    
 
唐代法律的形式

时间:2007-2-28 9:44:10  来源:不详
  历史

唐代行用实施的法规有律、令、格、式、敕、典、例等多 重法律格式,其中以律、令、格、式四种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如 唐高宗说:「律令格式,天下通规」。如唐高宗说:「律令格式, 天下通规」(《旧唐书.刑法志》);睿宗下敕说:「律令格式, 天下之本」(《唐会要.定格令》);《唐六典.尚书刑部》记载 :「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充 分说明律令格式是法定的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此外还有敕、典 、例为补充形式。


  律是唐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狭义的「唐律」即专指它。 据《太平御览》引杜预〈律序〉:「律以正罪名」。唐代律的主要 作用也正是「正刑定罪」。唐初在武德、贞观、永徽年间曾三次较 大规模的修定《唐律》;此外,在垂拱、开元时甚至重新刊定《唐 律》。尤其是在永徽三年(公元六五二年),长孙无忌等又对唐律 逐条逐句进行了疏解。今本《唐律疏议》即是《永徽律疏》在开元 二十五(公元七三七)颁行的版本,共十二篇,二十卷,五百零二 条。律在各种法律形中最为稳定,地位也最高。内容规定了各种刑 法原则,和各种犯罪的认定与科刑的标准,也以说是一部刑律或是 称作刑法典。


  令的作用是「设范之制」,是有关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 定,所谓「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新唐书. 刑法志》)。令所涉及内容包括官员的设置、品秩、俸禄、选举、 考课,国家际祀的礼仪,及户口、田制、赋役、仓库、厩牧、关市 、医疾等制度方面的规定。可以说,唐代的令就是规定国家制度的 政管理条例。唐前期在武德、贞观、永徽及开元年间都曾修令。据 《唐六典.尚书刑部》载,唐令有二十七篇,分三十卷,共一千五 百四十六条,完整的唐令已散佚。日本学者仁萨田升辑《唐令拾遗 》一书,复原唐令七百一十五条,几占原唐令之半,并按篇目及颁 令时间编排,使我们得以了解唐令的概貌,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格的作用是「禁违止邪」。唐代各皇帝十分重视格的编纂 、删定。格是本朝及前朝皇帝临时颁布的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 进行刑事镇压或行政处罚的制敕,经有关部门整理,加工修改,去 掉重复及相抵触的内容,按尚书省二十四曹分目,分门别类汇编而 成单行法规,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刑事特别法或行政特别法的性质, 其效力往往大于唐律本身。这些按部门分类的条格,留于本司行用 的,叫「留司格」;颁行于天下诸州县共享的,叫「散颁格」。唐 太宗贞观时删格敕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条

[1] [2] [3]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