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颁布的几百种则例中,《户部则例》尤其值得注意,这是因为经过十几次大规模修纂颁行的《户部则例》,及时调整了清代的民事法律关系,弥补了《大清律例》相关法律的重大缺陷。特别是律例体系于乾隆时期稳定以后,通过不断修订《户部则例》,以适应清中叶社会发生重要变革的需要,其法律调整的功能凸显出来。
按照其他各部事例,“有与律义相合者”采入律例的原则[1],每次修订律例时,刑部都将各部则例中事关罪罚,应入例者纂入律例。换言之,律例中的例文,有相当一部分采自各部则例。如果阅读晚清律学家薛允升的《读例存疑》,对此就会了然于目。但由于律例主要关系刑罪,而各部则例显然与之不同,因此即使同一法律渊源的例文,反映在律例和各部则例上,其适用范围又有明显区别。研究清代例文的变化,颇能看出法律实施的时间效力。但由于户部定例或则例采入律例是出于“治罪”的需要,而采用后的刑律例文有语焉不详、歧义纷出之类错谬,这使我们仅仅依据大清律例的例文不能全面了解清代相关法律的变化,甚至会出现诸多“误读”。当然,就一般性而言,古代的法律文本,只有通过司法引用,才好说明其法律效力之存在。那么,《户部则例》是否被引用?如何引用?以下通过四个例文的制定及其进入司法程序的多个案例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从“旗民结姻定例”看《户部则例》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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