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挑选及例不入选之女”云云,涉及到皇嗣龙脉之延续,即民间俗称的“选秀女”之制,《大清律例》无此专条,而在《户部则例·户口·选验秀女》中非常详尽,同治十三年刊本的《户部则例》共有例文19条,另有嘉庆、道光帝“永著为令”、“永著为例”等谕旨六道。因此,何者为“例不入选之女”,必须以《户部则例》的“选验秀女”例为准。[7]
道光十六年对旗民婚姻的立法,反映在咸丰元年刊本的《户部则例》中,该则例《旗人嫁娶》条规定:
旗人之女不准嫁与民人为妻。倘有许字民人者,查系未经挑选之女,将主婚之旗人照违制律治罪;系已经挑选及例不入选之女,将主婚之旗人照违令例治罪。聘娶之民人亦将主婚者一例科断,仍准其完配,将该旗女开除户册。若民人之女嫁与旗人为妻者,该佐领、族长详查呈报,一体给与恩赏银两。如有谎报冒领情弊,查出从重治罪。至旗人娶长随家奴之女为妻者严行禁止。[8]
这条例文本着情、法两不废的原则,坚持法律的严肃性与强制性,同时又以“仍准其完配”的规定顺乎了礼情。而一再强调道光十六年的“仍将其女开除户册”,即开除旗籍的规定,这当然是极为严厉的惩罚。
值得注意者,《户律》的前述例文没有变化,但《户部则例》的例文后经再次修订后对旗女嫁民人为妻进行了部分放宽。如在户例前引完整例文后有加注小字二行:“惟告假出外在该省入籍生有子女者,准照同治四年六月奏案办理。”[9]同治四年六月的奏案的内容在《旗人嫁娶》的例文中有详细规定:“旗人告假出外已在该地方落业编入该省旗籍者,准与该地方民人互相嫁娶。”此例文后附有小注:同治四年六月准奏。
这一补充例文的由来是因为同治四年六月,推广旗人听往各省落业附籍办法后出台的。
当时山西巡抚沈桂芬条陈恤旗民而实边防一折:旗人听往各省之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