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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部则例》法律适用的再探讨

时间:2007-3-10 10:46:02  来源:不详
主要有三款规定:民典旗地动公帑取赎,在百姓不苦于得价还地,实惧其夺田别佃,应令地方官于赎地之时,询明现在佃种人姓名及现出之租数,造册三本,一存地方官处,一存部备案,一送八旗钞录备案。嗣后无论何人承买,仍令原佃承种,其租银照册收取,不得分别需索。如本佃抗欠租银,许地方呈官别佃;若并未欠租,而庄头土豪无故增租夺种者,审实治罪。再,田主果欲自耕,则佃人虽不欠租,亦当退地;若地主并非自种而捏称自种别佃者,审实亦量治其罪。[16]这一条款一直沿用,在同治十三年的《钦定户部则例》中,几乎没有任何文字变化。[17]据礼亲王昭鸈讲,这一条款在他生活的嘉庆年间,“旗民赖以相安无事。”[18]
    然而,这一条款在乾隆五十六年和
*%当政时进行了更改。和*%当时以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于这一年奏准:民人佃种旗地,其原佃额租本轻,现有别佃情愿增租及情愿自种者,均由业主自便,从前不许增租夺佃之例废止。[19]
       由于户部新例的实施,引起旗民之间聚讼纷纷,因此于嘉庆五年正月即赐和*%自尽的第二年,户部又奏请恢复乾隆四年户部例文。户部上奏时首先具引《户部则例》:

查臣部则例内载,民人佃种旗地,地虽易主,佃户仍旧种地,地主不得无故夺佃增租;如佃户实系欠租,方许地主呈官另佃;或地主实欲自种,佃户虽不欠租,亦准退地;若并无前项情事,而庄头、地棍串唆夺佃增租者,审实严加治罪;等语。此系原任大学士孙嘉淦奏准入例之条。臣等细推,例义原属周详。……数十年来,遵行已久,业佃两得其平。自乾隆五十六年和*%管理户部时,将此例禁奏改,任听地主增租夺佃,其民人佃种庄头旗地,亦俱听其自便。数年以来,旗人及内务府庄头撤地另佃者,实复不少,而赖耕为食之贫民,一旦失其生计,恐不免游手为匪,实于*民生均有未协。臣等再四思维,应仍请改照旧例禁止增租夺佃,以安贫民而杜陇断。[20]

户部在接下来的奏文中,还将嘉庆四年底的一宗增租夺佃案叙入,并请求按原例即乾隆四年户部则例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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