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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部则例》法律适用的再探讨

时间:2007-3-10 10:46:02  来源:不详
纬保为妻,止经聘定,著准其完配。嗣后应如何明定条例,著户部妥议具奏。钦此。
    户部接到谕旨后,立即给刑部发一咨文,咨查刑部历年所办此等案件如何未能画一。刑部当即查出二个案例咨送户部:一个是嘉庆十五年办过夏氏将未经挑选之旗女私行许配民人刘贵为妻,照违制律治罪。另一件是本年办过他克什布以已经销除旗档之人为伊义子王七聘娶旗人富李氏之女为妻,照违令律治罪。
    
户部依据《户部则例》的相关条款,参照《大清律例》,又特别按皇帝特旨,定例具奏如下:臣等伏查《则例》内载:“旗人之女不准与民人为妻,若民人之女与旗人联姻者,该族长佐领详查呈报,一体给与恩赏银两。”“至旗人娶长随家奴之女为妻者,严行禁止”等语,定例严明,遵循已久。近年旗人户蕃人众,间有以女许字民人者,迨知有干例禁,议及退婚,而女子矢志靡他,大率不肯另嫁,以致互控到官。若判合,既与定例未符;若断离,又非所以敦风化。今刑部所奏陈陈氏将次女许给高纬保为妻一案,仰蒙皇上洞悉下情,俯念女子从一而终之义,特旨准其完配,实为至允极当,并谕令妥议条例。臣等公同核议:窃以为律设大法,礼顺人情,自当因事制宜,俾昭遵守。拟请嗣后八旗内务府三旗旗人内,如将未经挑选之女许字民人者,请将主婚之人照违制律治罪;若将已挑选及例不入选之女许字民人者,请将主婚之人照违令律治罪。其民人聘娶旗人之女者,亦一体科断。至已嫁暨已受聘之女,俱遵此次恩旨准其配合,仍将其女开除户册,以示区别。[4]
        户部还奏请,“俟命下纂入则例”。
   
经道光帝谕准“从之”[5],遂载入《户部则例》。
   
户部所议定的这一例文,后一并载入《大清律例·户律》附例,但例文不如《户部则例》为详,刑律例文为:八旗内务府三旗人,如将未经挑选之女许字民人者,将主婚人照违制律,杖一百;若将已挑选及例不入选之女,许字民人者,照违令律,笞五十,其聘娶之民人一体科罪。[6]与《户部则例》相比较,户律的例文删去了“至已嫁暨已受聘之女”,“准其配合,仍将其女开除户册”一句。而且,《户律》例文中的“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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