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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部则例》法律适用的再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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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6:0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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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道光年间曾经筹办有案,现拟另为推广,以裕旗人生计。请嗣后旗人有愿出外营生者,无论降革、休致文武官员及未食钱粮、本食钱粮举贡生监,暨兵丁闲散人等,准由该都统给照前往,如愿在外省落业,准其呈明该州县编为旗籍,其服官外省之降革、休致文武官员及病故人员之子孙亲族人等,无力回京者,亦准一体办理,所有词讼案件,统归该州县管理。如有不安本分滋生事端者,即由该地方照民人一律惩治。其愿入民籍者,即编入该地方民籍。 皇帝将此奏折发交八旗都统会同户部议奏,并制定相应条例。户部等议定的条例基本上采纳了沈桂芬的建议。皇帝以其“所筹尚属周妥”,准予推广。[10] 这项规定实际上除八旗现任文武官员外,旗人可以到各省落业,也可以编入各省旗籍或民籍。同时,由于各省旗人词讼案件统归州县管理,“照民人一律治罪”,因此,旗民间的界域已被打破,各省旗民之间的通婚也就正常了。 由于各省八旗“准与该地方民人互相嫁娶”,因而同治四年的《户部则例》例文,起始就对其适用范围作了界定,把禁止旗女嫁于民人的主体限定在“在京旗人之女”这一范围。[11]但《户律》的例文没有相应更改,因此其法律效力要大打折扣。 从驻防八旗的执行情况看,显然是遵循《户部则例》的。如光绪五年长善等撰的《驻粤八旗志》“旗人嫁娶”条中,一字不易地将咸丰元年《户部则例》中的“旗人嫁娶”照录过来[12]。 就旗女不得嫁民人为妻的法律禁条而言,直到清朝行将灭亡的前夕,即光绪二十七年才完全废除。[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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