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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部则例》法律适用的再探讨

时间:2007-3-10 10:46:02  来源:不详

再,嘉庆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据都察院咨送乐亭县民人井善继呈控内务府庄头蔡志成并不欠租夺种地亩等情一案,奉旨:户部查奏。钦此。臣等细查该民人所控情节,即因夺佃涉讼,虽称并无欠租,唯系一面之词,且该庄头撤出之地,是否该庄头自种,抑系另佃增租之处,例有分别,必须查明,方可核办。应将原告井善继及该庄头蔡志成,并照抄井善继原呈,一并解交直隶总督,查讯明确,即照旧例定拟。

户部于嘉庆五年正月二十二日上奏,当日奉旨“依议”。[21]户部这一修改例“允准纂入定例通行”[22]后,是否真的“通行”了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户部当即将“奏准从前准其增租夺佃之例即行停止等因一案,移咨盛京内务府、锦州副都统衙门,盛贮公文封套二角,咨送兵部转行。”[23]
       尽管恢复了乾隆四年户部例文,但因有“自种”例文,因而旗人地主以自种为名行夺佃另种之实,致使讼案繁多。为此,嘉庆二十年御史陆言奏请,限定地主自种亩数,其上疏首先援引《户部则例》:

伏查户部则例内载:民人佃种旗地,地虽易主,佃户仍旧,地主不得无故夺佃增租。如佃户实系拖欠租银,仍许地主呈官另佃;或地主实欲自种,佃户虽不欠租,亦应退地。若并无前项情事,而庄头、地棍串唆夺佃增租者,审实严加治罪。等语。推原例意,盖以近京一带,民人皆藉佃种旗地为生,坟墓室庐往往即在佃种地内,凿井灌溉,费用籽本,子孙相承,由来已久,故非有欠租及偷典情弊,概不准夺佃,所以使旗民各安其业,立法最为尽善。

陆言在上奏中指出,由于“夺佃例文”中有“自种之例”,致使以自种为名而实则夺佃者颇多,而如此一来又干“例禁”,使佃户纷纷控诉。“两造各执一词”,都引《户部则例》为据,致使讼案久悬。为此他请求“酌定亩数,纂入则例,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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