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人在法律上的优越地位是清代民事主体不平等的重要体现。但自乾嘉以来,随着“八旗生计”的日益困窘,旗人的社会地位已逐渐沦降。反映在旗民间的婚姻关系方面,以往几乎没有旗人之女嫁与民人为妻的案例,但此时已有较多这方面的案例。因此,嘉庆时期,对“旗人婚嫁”作出规定,禁止旗女嫁与民人为妻[2]。
在道光二年校刊本《户部则例》中,有“旗人婚嫁”例文:
旗人之女不准与民人为妻。若民人之女与旗人联姻者,该族长佐领详查呈报,一体给与恩赏银两。如有谎报冒领,查出从重治罪。[3]
户部这条例文实则鼓励民女嫁与旗人为妻。但旗女嫁与民人为妻应如何治罪,并无明文规定。道光十六年的一个案例促使皇帝下旨令户部议定例文。
这一年,镶白旗汉军马甲德恒之母陈陈氏,将次女许配给民人高纬保为妻一案,此案最初送呈刑部时,刑部感到“难断”,不但刑律无此专条,即使《户部则例》亦无治罪之条,而此案如按《户部则例》科断,只能令其断离,但又不符合“从一而终之义”。刑部为此上奏称:镶白旗汉军马甲德恒之母陈陈氏将次女许与民人高纬保为妻,查律例并无旗民结姻作何办理专条,《户部则例》亦无作何治罪明文。向遇此等案件,其已婚嫁者未便致令失节,祗令户册除名,免其离异,将主婚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或照违令律笞五十,办理即未能画一。今陈氏系未嫁之女,当令退婚,而乃以死自誓,不愿另嫁。论女子从一而终之义,似难断离;据旗女不婚民人之文又难判合。为此请旨饬下户部妥定条例,以便遵守。
道光帝接到刑部上奏后,随即下旨称:刑部现行律例,并无旗民结姻作何办理专条。《户部则例》载有民人之女准与旗人联姻,一体给与恩赏银两,旗人之女不准与民人为妻,亦并无违者作何治罪明文。此案陈陈氏将次女许给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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