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夺佃定例”看《户部则例》的法律适用
由于对土地的耕种、施肥、灌溉等过程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而其获益期限又较长,这使租种地主土地的佃户的佃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清入关之初,通过“圈地”、“投充”等形式,使广大自耕农成为旗人地主的佃户。而维护主、佃关系在清代有着特殊的意义,但《大清律例》中无此条款,而在实践中的诸多案例恰是适用《户部则例》的相关条款。
我们先来看夺佃条款的议定。
撤佃条款是乾隆四年户部定例。起因是清政府出公帑赎回民典旗地后,户部议请允许旗人承买。乾隆却不赞成这样做,他在上谕中称,原先圈给旗人的土地,现已“渐次典与民间为业,阅年久远,辗转相授,已成民产。今欲将从前典出旗地陆续赎回,必须于民全无扰累,办理始为妥协。”而且,八旗贫乏兵丁,也拿不出钱买地,势必都归富户,因此认为户部会同八旗议奏的情况不尽合适。为此,乾隆将他的疑虑以上谕的形式行文直隶总督孙嘉淦,让这位直接管理旗民交处之地的大吏发表意见。[14]孙嘉淦曾以乾隆即位之初上《三习一弊疏》而名震朝野,他接到上谕后又上了一篇有名的《八旗公产疏》,指出民种旗地,旗取其租,“一地两养,彼此相安,从无异说。”但近年来因夺佃互控后,旗奴庄头从中取利,而“田主苦于欠租,虽有地而无利,民人苦于另佃,求种地而不得。”因此提出订立不得夺佃之法,“洵为旗民两便之道矣。”[15]乾隆令户部会同八旗议定。
户部在会同八旗遵旨议定的“夺佃条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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