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交上手累落红契张,白字张。
中人孙光宇
牙纪康慎公
写契投税章程列后:
一、律载:置买田房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内田宅价一半入官。又户部则例内载:凡置买房不赴官纳税请粘契尾者,即行治罪,并追契价一半入官。仍令照例补纳正税。凡民间置买田房,自立契之日起,限一年内纳税。典契十年限满,照例纳税。逾限不税,发觉,照律例责追。……咸丰九年八月二十五日立卖房契人芮富春等[27]。
写税投税章程共有若干条,大多依据户部相关定例,在具列章程后有一句话:以上八条,牙纪人等均当切实遵办。可见,房屋买卖经纪人等对《户部则例》是要遵守的。这里投税章程所具引的《户部则例》例文,实际上是买、典并文,是相关条款的略写。在同治十三年校刊本《钦定户部则例》“置产投税”中有明确而详细规定,其第六条例文是对纳税时间的规定:凡民间置买田房,于立契之后限一年内呈明纳税……第七条例文是对不税契的惩处规定:凡置买田房不赴官纳税请粘卖屋者,即行治罪,并追契价一半入官。仍令照例补纳正税(后八字为小注,引者注)。……第八条例文是对由典到卖及税契的规定:民人典当田房契载年分,统以十年为率,限满听赎,如原主力不能赎听典主投税过割执业。……[28]
以上所引并非旗民间的房屋交易,但把《户部则例》的相关条款写入房契买卖合同中,说明《户部则例》在法律上的适用。以下再引两个案例加以说明。
在《刑案汇览》所附《刑部事宜》中,有“援引户部则例案件应行会审”一条,并附有案例。此案是乾隆五十八年说贴。该年刑部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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