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司审办王克敏负欠不还并已故张希盛等民典房一案。乾隆为此下谕旨:“应否会同户部审办,交馆查核。”律例馆遵旨查核:此案张希盛价典旗人关福盛房间之处,前经江苏司具稿咨送户部会核,既经户部以未经讯问未便定议咨覆,似应即请户部派员会审,较为详慎。并请嗣后如有关涉户口、田地,应用《户部则例》之案,俱一体咨行户部,派员会审。[29]
田土、户婚即清人所谓“民间词讼”,也即我们今天所说的民事法律诉讼的主要内容,之所以“关涉户口、田地,应用《户部则例》之案”,要咨行户部,派员会审,因为这是户部职掌所在,刑部不能越俎代庖,同时也说明户婚田土之类案件要具引《户部则例》。事实上,成于康雍之交的《古今图书集成》“律令部汇考”所收入的几十个《户部则例》的案例,有相当一部分是刑部移咨、户部定例的(详后)。更不用说旗、民间的田土、户婚争控案件,本来就是由户部现审处审理的。审理的依据除了最重要的物证外,就是《户部则例》。
本来,房地交易买卖,必须税契,这在《大清律例·户律·典卖田宅》以及《户部则例·置产投税》中均有明确规定。但对典契时限尤其是三、五十年的“老典”,以及“名典实卖”行为,《户部则例》限制较多。而清政府从典价较低、体恤出典人情不得已着眼,往往或不要求税契,或请一再展限典契时间。嘉庆五年户部的一个上奏颇能说明问题:
伏查臣部则例内载:旗人典卖房地,系出卖,令赴左右翼纳税;系出典,令各报明该佐领记档,回赎时,仍令报明销档。又户律内载:凡民间活契典当田房,一概免其纳税,其有先典后卖者,按照卖契银两实数纳税。又查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奉上谕:活契典业,乃民间一时借贷银钱,原不在买卖纳税之例,嗣后听其自便,不必投契用印,收取税银,在京两翼收税之处,亦照此例行。钦此。嗣于乾隆三十五年臣部议覆御史增禄条奏,典契以十年为率,倘有于契内多载年分者,一经发觉,照白契典卖房地漏税之例笞五十,追契内原价一半入官,予限三年,令其首报,改典为买,一体上税,奏准通行。续于乾隆五十五年左翼监督巴宁阿条奏,八旗白契置买房地,并老典三、五十年,从前遗漏未经纳税者,无论年分远近,准其再予展限二年补行纳税,其已过十年者,令原业备价回赎,如无力回赎,即令典主呈明,纳税执业,等语。均经臣部议覆,遵行在案。此亦因典契年远,讼端难息,不得不为之限制,以绝纷争也。乃自乾隆五十七年限满迄今,数年以来,臣部办理八旗争控田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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