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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部则例》法律适用的再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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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6:0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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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颁行了多项法律,予以惩戒。如乾隆二十八年奏准:“旗人将地亩典卖与民人及旗下家奴者,地亩价银著追入官。”[40]嘉庆六年奏准:旗民等有典买旗地者,勒限一年无论旗民,准其自行首报,除将旗地照例入官外,旗人免追原得地价,民人免追历年租利,均免治罪,如限满后再有隐匿不报者,别经发觉,仍照例于旗人名下追价,民人名下撤地入官,并追其历年得过租利,以息讼端。 仅七年后,即嘉庆十三年,户部再次奏准定例:“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买,如有设法借名私行典买者,业主售主俱照违制律治罪。地亩房间价银一并撤追入官。失察该管官,俱交部严加议处。至旗人典买有州县印信跟随之民地民房,或辗转典卖与民人,仍从其便。”户部的这一定例后被载入《大清律例·户律》中。 然而,禁例制定的频繁,却从相反方面暴露了问题的严重性。道光五年,协办大学士英和上疏称“国家百八十余年,旗民久已联为一体,毫无畛域”,请允许旗人出外自谋生路,并落籍为民,清政府采纳。[41]于是,旗民不交产例禁的开放已呈必然之势。到咸丰二年,经户部奏准,正式开放旗民不交产例禁,上谕称:“户部奏旗民交产拟请量为变通一折。另片奉天旗地照旧办理等语。向来旗民交产,例禁甚严,无如日久生弊,或指地借钱,或支使长租,显避交易之名,阴行典卖之实。此项地亩,从前免纳官租,原系体恤旗人生计,今既私相授受,适启胥役人等讹诈句串等弊。争讼繁多,未始不由于此。若仍照旧例禁止,殊属有名无实。著照该部所请,除奉天一省旗地盗典盗卖,仍照旧例严行查禁外,嗣后坐落顺天直隶等处旗地,无论老圈自置,亦无论京旗屯居及何项民人,具准互相买卖,照例税契升科。其从前已卖之田,业主售主,均免治罪。”朝廷同时颁发《变通旗民交产章程》十六条。[42]旗民交产例颁行后曾有一段曲折。即咸丰九年户部因税契征银“甚属寥寥”请求恢复旧例,咸丰帝谕准。 既然“旗民交产”之例禁已“有名无实”,因而,税契升科数额多少不能反映旗民田产交易数量的增减,恢复禁例只能是表面文章,具文而已。因此,同治二年,御史裘德俊上奏“请复旗民交产之例”后,[43]清政府立即允准,“仍照咸丰二年奏定章程办理。”[44] &nb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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