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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部则例》法律适用的再探讨

时间:2007-3-10 10:46:02  来源:不详
四、从“旗民交产定例”看《户部则例》的法律适用 

清朝统治者本着“八旗为本朝根本,国家莫有要于此者”[32]的原则,通过“圈地”等形式分配给旗人“份地”。这些旗产是旗人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因此,《钦定大清会典则例·户部》明确规定:“八旗地亩原系旗人产业,不准典卖与民,向有定例”[33],这就是所谓“旗民不交产”的例禁。雍正元年,清政府在颁发的八旗田宅税契令中进而明确解释说:“查定例内,不许旗下人等与民间互相典卖房地者,盖为旗人恃房地为生,民间恃地亩纳粮,所以不许互相典卖,斯诚一定不易之良法也。”[34]
       但事实上,民人典买旗地的情况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雍乾以来已呈不可遏止之势。乾隆二年御史舒赫德估计,旗地“近京五百里者,已半属于民人”[35],三年后又一位御史禄谦上奏称:“旗人地亩入于民间者,十之六七。”[36]乾隆十年,御史赫泰上疏中讲得尤为清楚:“至于在旗地亩,向例不许卖与民间,俱有明禁,因旗人时有急需,称贷无门,不敢显然典卖,乃变名曰老典,其实与卖无二,至今而旗地之在民者,十之五六矣。”[37]对于旗地产大量流失的严重情况,一方面清政府从维护“八旗根本”着眼,拿出重资“赎地回旗”,仅乾隆二十七年一次赎回民地即有二百多万亩[38];另一方面,对于多年形成的事实上的买卖予以承认。雍正七年上谕以“典卖与民者”,“相沿日久,著从宽免其私相授受之罪。”[39]就是证明。
    
乾隆中后期至嘉庆时期,旗地产流失相当严重。为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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