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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部则例》法律适用的再探讨

时间:2007-3-10 10:46:02  来源:不详
饬禁。但念郎世宁等系西洋远人,内地禁例,原未经通饬遵行,且伊等寄寓京师,亦藉此以资生计。所有定例后价典旗地,著加恩免其撤回治罪。其定例以前所典之地,亦著免其一例回赎。如原典之人自行用价收赎,仍听其赎回。此朕加惠远人,恩施格外。今禁例既经申明,嗣后西洋人于此项地亩之外,再有私行典买旗地者,与、受之人定行照例治罪,并此次恩免撤回之处,从重究治。郎世宁等既经宽免,所有出典之蔡永福等,并失察之该管各官,均从宽免其治罪议处。至河淤地亩,亦系郎世宁等价典之地,俱免圈撤,但蔡永福于认买公产之外,所有多得河淤地亩典价,并非伊分内应得之项,著该部照例查办。[47]户部据此,以乾隆十五年为限,作为西洋人私典旗地的治罪分界,订立定例,并载入《户部则例》:西洋人在乾隆十五年例禁后典买旗地,与业主一律治罪。若例前买典地亩俟其撤回,并免治罪,典主愿赎仍听。[48] 

五、关于《户部则例》的颁行时间。 

清朝的《户部则例》始于何时?《清朝文献通考》载:《钦定户部则例》一百二十六卷,乾隆四十一年大学士于敏中等奉敕纂。臣等谨按:户部向无则例,创始于乾隆二十六年。至四十一年告成,奏御刊布,嗣是五年一修,如刑部律例馆之例[49]。《通考》的这个“谨按”可以说是不准确的。我们认为,至迟到康熙后期,已有《户部则例》的名称并相继纂成户部定例之事。这一点,从《古今图书集成·祥刑典·律令部》第五十卷至第八十二卷“律令部汇考”的清代部分可见一斑。由于《古今图书集成》一书撰成于康熙末年,因此,载入“汇考”的《户部则例》大多数为康熙中后期户部议定的则例。“汇考”是按年代顺序排列各项事项,征引材料的顺序先是上谕,其后是《大清会典》(此书征引的《大清会典》是康熙朝所撰)、吏部则例、户部则例,依次为礼、兵、刑、工部则例。《大清律》征引的较多,与各部则例并引。其中收入《户部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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