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翼给予印信执照,报部入册。如有将俸禄银粮坐扣抵买者,一面咨部坐扣俸饷,一面将人口、房产给认买人领去,俟俸饷坐扣完日,再行知会两翼给与执照,报部入册。”[25]户部这一定例于乾隆五年纂入《大清律例·置买田宅》例文中。
但是,这一采入《大清律例》的户部定例只反映原属国家所有的旗产向旗人私有转化的法律认定,但旗、民间的房产交易仍被严格禁止。
乾隆四十七年,清政府颁发谕令,在限制民人购买入官旗地及旗地上的房屋数量的同时,事实上承认了旗民间房屋买卖的合法性。[26] 嘉道以后,旗民交产逐渐放开,最值得注意的是,咸丰年间颁行的房契文书,后附写契投税章程,而章程中将《大清律例》与《户部则例》并载。
试举咸丰九年的芮富春卖房契为例。此契共三纸:红契、房契官纸及契尾。房契官纸上部印有“房契官纸”(大字),钤印,具体内容为:
州
立卖房契人芮富春今因手乏,将民房一所,坐落厅村街,坐向
县庄
街,门合,东邻南邻西邻北邻统计共房间,
中人
棚。门窗户壁俱全,上下土木相边。任元说合,情愿卖与
牙纪
州
厅乡村殷照之名下永远为业。言明卖价平银其笔下交清,
县庄制钱
并不欠少。自卖之后,如有重契、盗典、盗卖,以及指房借贷官银私债,暨远近亲族人等争竞等情,俱有中人一面承管。恐口无凭,立卖房契,永执业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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