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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的形式

时间:2007-2-28 9:44:10  来源:不详
,为格十八卷。高宗永徽 定《留司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其后,武则天、中宗、睿 宗、玄宗及文宗等朝都多次删定格敕。删定格敕成为唐中后期立法 的重要内容。因为格涉及的内容十分度泛,而且比较具体,其效力 又,使用起来又较灵活,故在唐代司法中以格定罪量刑是很普遍的


  式的作用是「轨物程事」。唐初武德定式十四卷。贞观修 律,定式三十三卷。垂拱删式为二十卷,其后《神龙式》、《开元 式》并为二十卷,但其篇目为三十三篇,「亦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 、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名其 篇目」(《旧唐书.刑法志》)。唐式今亦散佚,古藉中仍可见些 条文,如《唐律疏议》的疏文中有多处引用《式》文,计有〈刑部 式〉、〈职方式〉、〈监门式〉、〈兵部式〉、〈礼部式〉、〈户 部式〉等。白居易之〈白氏六帖事类集.水田〉引〈水部式〉文。 为伯希和掠走,现藏于法国巴黎国立图书馆的敦煌文书中,有一长 达一百四十四行的《开元水部式》,存式文三十五条,内容是唐尚 书省水部全国重要的河流、水渠、渡口、桥梁的监管,对漕运、海 运的管理,其细密程度达到所需器材、工匠的数目、出处都有详细 规定。由〈水部式〉我们可以看,式是中央行政部门发布的部门法 规,即为百官、有司「其所常守之法也」,相当于现代行政部门颁 布的「实施细则」。


  敕是以皇帝名义发布的行政命令,又称「诏敕」或是「制 敕」,其内容庞杂,涉及面广,大多为临时针对事件或具体某人而 发,大部份是临时针对事件或具体某人而发,不具有永久的法律效 力。据《唐六典.中书省中书令》载,唐代皇帝的制敕有七种,「 凡王言之制有七」,分别是:册书、制书、慰劳制书、发日敕、敕 旨、论事敕书、敕牒。其中只有敕旨「谓百司承旨而为程序,奏事 请施行者」,多为法规;其它则不可为法援用,如敕牒是「随事承 旨,不易旧典则用之」,仅针对一时一事而发,并不改变现行法律 的行用现状。皇帝发敕日多,那些制敕可作为法律引用,那些不具 法律效力,往往不易弄清。景龙三年(公元七○九年)中宗发敕: 「其制敕不言,自今以后,及永为例程者,不得攀引为例」(《唐 会要.定格令》)。反过来即说明其制敕明文写有「永为例程」者 即可作为法规援引。《唐律疏议.断狱律》中设有专条,禁止辄引 制敕断罪,规定:「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 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这里是说制敕只有 成为「永格」,才真正具有法律效力。而「格」就是将这样的制敕 ,经过整理、修订、重新编排,再正式颁布,成为正式的法规。到 了唐中后期时,制敕繁多,故特将制敕中具有法律效力的部分直接 编为「格后敕」,加以颁行。唐自玄宗开元十九年(公元七三一年 )始颁《格后长行敕》,直到唐末、五代乃至宋,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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