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探求历史的真相
近代晚清法律改革,是近年来法律史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乃至法理学界也有人参与)。其中自然不乏“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之处。但在谈及晚清法律改革缘何而起时,人们的看法却似乎惊人的一致。人们大都会提到领事裁判权问题,一个普遍的看法是:西方列强在中国拥有领事裁判权的原因,借口就是中国法律的落后和野蛮。1902年前后西方列强在以《马凯条约》为代表的双边条约中,做出了有条件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承诺。这成了晚清进行以西方为取向的法律移植的诱因。如2003年《比较法研究》第四期发表《领事裁判权制度与晚清司法改革之肇端》一文,专门探讨了此问题。结论就是“晚清司法改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领事裁判权对清政府维护其统治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列强适时表达其态度恰恰构成此改革的主要契机”(注:李启成:《领事裁判权制度与晚清司法改革之肇端》,《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第16-28页。)。在清华大学出版社新近出版的《探索与抉择—晚清法律移植研究》一书中,也是把“晚清政府争取主权独立的要求”(即收回领事裁判权)作为晚清法律移植的三大动机之一(注:张德美:《探索与抉择——晚清法律移植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0-162页。)。时至今日,就笔者所见,还没有人对“领事裁判权问题是清末修律的动因”做出正面的质疑和否定性的评价。
这当然是有原因的。首先的原因在于研究者本身,法律史学者在接触这段历史时,首先是通过研究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开始的,而在沈家本连篇累牍的奏稿中,有大量的关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可能性的论述。既然沈家本被目为清末修律的主持人,他的话自然就给人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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