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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法律改革动因再探

时间:2007-3-10 10:34:05  来源:不详
,正是在他的主持和坚持下,才有了1902年《马凯条约》中关于英国有条件地放弃其治外法权的承诺。所以我们不禁要问:《马凯条约》第十二条到底怎么回事?如何解释张之洞在这个问题上前后态度的变化和矛盾?它反映了什么?解决这些问题,可能会有利于我们深化对晚清法律改革的认识。本文依据有限的材料,在理清修律与领事裁判权的关系基础上,希望能对晚清法律改革的动因作出一个新的解释。

二、《马凯条约》第十二条:张之洞主导的中国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首次努力

庚子事变后,1901年9月7日,战败了的清政府被迫与十一国签订《辛丑条约》,其中十一条规定:“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地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注: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1007页。)。9月28日,英国政府首先派出代表团赴中国进行商约谈判,成员包括首席代表马凯(James Lyle Mackay)以及戈颁、德贞等人。中国方面的谈判代表是吕海寰和盛宣怀,参与会商的有湖广总督张之洞和两江总督刘坤一。谈判于1902年1月10日在上海正式开始,历经八个月的谈判而于9月5日双方代表签订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即《马凯条约》)。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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