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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法律改革动因再探

时间:2007-3-10 10:34:05  来源:不详
要破锢习,更法令,取外国之长,补中国之短,为晚清的*改革,并为随之而来的变法修律敲响了开场锣鼓。1902年3月11日,清廷发布了第一道决定修律上谕,5月13日就又下了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的上谕。这说明早在列强的许诺之前,清政府就已经决定修律,并就修律的指导思想、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做了实际的工作。此时的中英上海谈判,正陷入僵局,中方的立场是:既然我认定你不可能放弃治外法权,那么与此相关的任何条款都不予考虑讨论。这种“守势”的立场表明:清末修律启动的时候,中方根本就没在谈判中谋求领事裁判权的收回,更谈不上受了帝国主义的“诱惑”。第二、清政府正式的官方文件也没有明确的表明这种关系。为了启动修律,清政府曾经颁过两道谕旨。1902年3月11日清廷发布的第一道修律上谕说“中国律例,自汉唐以来,代有增改。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著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并著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编纂,请旨审定颁行。总期切实平允,中外通行,用示通变宜民之至意”(注:《德宗景皇帝实录》,中华书局1987年,第536-537页。)。显然,清政府主要还是从内政的角度来谈修律的理由的。5月13日,清廷又颁布了一道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定呈览,候旨颁行”(注:《德宗景皇帝实录》,中华书局1987年,第577页。)。这两道谕旨都没有提到领事裁判权的问题,至于有人认为所谓“交涉情形”即指当时清政府与各国谈判签订通商行船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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