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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法律改革动因再探

时间:2007-3-10 10:34:05  来源:不详
周折。但历史的事实完全不是这样,历史给我们的印象:张之洞和马凯就像两个老朋友,在张之洞比较痛快地解决了一些令马凯头痛的问题以后,张之洞提出了治外法权问题,马凯没有犹豫,立刻表示赞成,报告英国政府并立刻得到批准。随后其他的国家就更加痛快地接受了这个条款。这么重大的一个问题,居然解决得如此顺利,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如果你不相信天上会掉馅饼,那就得承认其中必定另有奥妙。

这“奥妙”就在于:各国承诺放弃在华治外法权是有条件的。条件有二:一是中国的法律制度按照西方的标准进行改革并且“皆臻妥善”。二是中国完善与否的最终解释权、判断权在于西方各国。按照条约,且不论中国的律例及其审断办法能否按照西方各国的模式进行完善,即使有一天真的完善了,西方各国届时仍然有权利拒不承认而不放弃治外法权。所以西方各国虽然做出了放弃治外法权的承诺,但实际上条约对各国并没有任何法律的拘束力。对中国来说,西方各国的承诺只是镜中花、水中月,是不可能实现的。由于条件所限,我无法查到反映签订商约时各国政府对此条款真实心态的档案材料。但考虑到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南京国民政府全面建立具有近代意义的六法体系之时,西方列强仍没有放弃领事裁判权。我只能说,历史已经证明:西方各国本来压根就没打算去践诺。

西方各国的承诺固然是“虚伪”的,那么中国方面是不是就“幼稚”地相信并为此而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法律改革运动了呢?以前就多有学者认为,清末修律起因于西方列强的许诺,清政府在得到列强的允诺后,“为帝国主义故作的姿态所迷惑,受宠若惊,充满幻想”,“随即发布了修律上谕,并建立了修订法律馆”(注:徐晓光等:《清末法制变革及其历史意义》,《社会科学辑刊》,1992年第6期。)。但我却要说:未必。第一、这个观点从因果关系上看错误的,因为它颠倒了清末修律的启动与《马凯条约》签订的时间先后顺序。《马凯条约》签订于1902年9月5日,但早在1901年1月29日,慈禧在流亡的路上就发布了“变法诏”,决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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