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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美国让性犯罪者终身蒙羞的“梅根法”

时间:2011-08-31 11:18:29  来源:不详
人,仅因为极轻微的罪行,就得终身蒙受羞辱。

在许多州,嫖娼、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下载色情图片,都属于性犯罪范畴。在佐治[注: z1.辅佐治理。-zuozhi]亚州,一名母亲仅仅因为允许15岁的女儿与男朋友发生性关系,就被判处“猥亵儿童罪”,即使女儿后来与男友结婚,也未能脱罪。进入21世纪,质疑性犯罪登记制度的案件,开始陆续进入最高法院。

2003年,最高法院先后审理了“康涅狄格州诉多伊案”(简称“康州案”)与“斯密斯诉多伊案”(简称“斯密斯案”)。“康州案”中,当事人诉称,政府在性犯罪者刑满释放后,至少应先召开一个听证会,再决定是否对其适用性犯罪登记,否则就违反了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听证会的目的,一般是澄清事实问题,即当事人是否有过性犯罪行为,可是,根据法律规定,一个人只要因性犯罪而被定罪,就必须进行登记,没有什么“事实”可供争辩。

“斯密斯案”中,当事人是在阿拉斯加州的“梅根法”通过之前犯的罪,他诉称,根据宪法“禁止溯及既往”的规定,不应对他适用性犯罪登记。不过,由于宪法只禁止刑罚或类似于刑罚的措施溯及既往,不禁止民法溯及既往。但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再次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是,登记不同于“假释”,当事人的居住没有受到限制,谈不上惩罚性质。

2010年5月,最高法院又宣判了一起与性犯罪者权利有关的案件。这起名为“美国诉康斯托克案”的案件,挑战的是国会发布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规定,对那些犯过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人,以及在“性方面对他人具有危险性”的人,可以在其刑期届满时,暂缓释放,经过听证,并评估其人身危险性后,对其继续采取民事监管措施。所谓“监管”,其实就是拘禁,执行场所仍是监狱或看守所[注: 看守所,是对犯罪分子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羁押的场所,中国劳动改造机关的一种。关押处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的未决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在2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

受这部法律影响[注: 影响(之一)yǐngxiǎng【work in concert with;support by coordinated action】∶呼应;策应内外影响,同恶相成。],全美大概有105名性犯罪者,处于民事监管状态。2006年11月,因传阅儿童色情读物而入狱37个月的格雷登·康斯托克,被司法部[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认定为“性方面对他人具有危险性”的人物[注: 何永安[香港富商]-何永安,男,香港富商,前亚姐曹央云丈夫。拥有多间上市公司的富商何永安,高峰期身家曾达3亿美元,后来经营不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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