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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仁学的价值取向——孔子仁学思想新探(三)

时间:2009-4-6 21:17:24  来源:不详
人遵守社会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以求得全社会的和谐统一的要求,由“人”之“己身”所决定。孔子提出“为仁由己”,实际上突出了“人”之“己身”是“克己复礼”的主体,或者说确定了“人”之“己身”的主体性。

孔子所确定的“人”之“己身”的主体性,既有别于中国思想史上杨朱式的“为我”的主体性,又有别于西方建立在主客二分或主客对立基础上的的“个人主义”的主体性。孔子所确定的“己”的主体性是东方社会化人文主义的反思性质的主体性。

杨朱,字子居,又称杨子、阳子或阳生,战国魏人,与孟子同时(长于孟子),被誉为中国先秦“最具有主体性的哲学家”[1]。杨朱无著作传世,其学说散见于《孟子》、《庄子》、《荀子》、《韩非子》、《吕氏春秋》、《淮南子》等典籍。

《孟子·尽心上》载:“杨子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

《淮南子·氾论训》载:“全性保真,不以物累形, 杨子之所立也,而孟子非之。”

“我”,是杨朱确定的的主体。“为我”是杨朱式的主体性。所谓主体性,就是作为主体所具有的性质、功能或状态。杨朱式的“为我”的主体性,其具体表现,一是“全”, 全其性;二是“保”, 保其真;三是“不为”, 利天下而不为。“全”、“保”是对“他者”,或者说是对客体的躲避。“不为”是对社会的拒绝。“主体”是以“他者”(或者说客体)的存在为前提的。对“他者”(或者说客体)的躲避,就是不愿正视“他者”(或者说客体)的存在。具有“全”、“保”、“不为”主体性的“我”,只能说是否定性的“主体”,并无实在意义。另外,“主体性”包括实践主体性和精神主体性,是以社会为其存在前提的, 对社会的拒绝就是对自身的否定。

西方的“个人主义”的主体性,在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的公式里, 表现为纯粹之思;在康德的“自在之物”中, 是一些简单的思想符号。经过所谓哲学革命之后, 康德的“自在之物”在被认识的时候,其中,除了“物自身”,还有“我自身”。后来,康德的“我自身”和“物自身”便分别成了认识论话语的“主体”(自我)和“客体”(对象)。这个与“客体”对立的“主体”就是西方“个人主义”的主体。西方“个人主义”的主体潜在的指向历史的、具体的“人”;对“客体”而言, 这个“主体”表现为能动的一级;在认识论上,这个“主体”给“客体”以形式;在与自然的关系上, 这个“主体”处于改造和支配的地位。这些便是西方的“个人主义”的主体性。

在现代思想中, 主体被规定为理性的。西方现代哲学认为,如果主体不是理性的,便不可能责己律人,也就不可能改造和支配客体世界。如是,当西方“个人主义”把“主体”对“客体”(包括对自然)的这种态度和行动移之于处理社会斗争的他者的关系时,则会触目惊心地表现为血腥的征服或者阴险的怀柔,如所谓鸦片战争开始的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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