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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齐勇·〖墨儒两家“孝”、“丧”与“爱”的区别与争论〗

时间:2011-03-13 16:16:03  来源:不详
是一大斫伤;而墨子之所以急急提出反制之道与大力呼吁,正足以反衬出当时的丧服制度,已在士的阶层以上取得普遍的共识……庶人之礼尽管与士礼不同,且是依据实际状况而有所减省,不过儒家推动三年之丧为‘天下通丧’的努力,应该正朝向广大的庶民团体宣导,以致迫使墨子必须适时提出无情的攻击。”[24]有学者则认为,春秋战国之世尚无久丧的制度与风俗,一般都是“既葬除服”。[25]
其实,墨子的这一批评类似于孔门宰我的批评。“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汝安乎?’曰:‘安。’‘汝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汝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26]孔子是从“心是否安”来讨论的。儿女在襁褓中三年,尔后直至成年,不断得到父母的呵护与关爱;父母死后,从情感的角度讲,做子女的守孝三年,似在情理之中。孔子对宰我的批评中其实也谈到“心安即可”的尺度。
墨子与墨家的批判,不仅从社会功效的角度出发,而且试图分析儒家学说的逻辑矛盾,例如亲疏与尊卑在丧礼上的矛盾等。“儒者曰‘亲亲有术,尊贤有等’,言亲疏尊卑之异也。其《礼》曰:‘丧父母三年,妻后子(长子)三年,伯父叔父弟兄庶子期(一年),戚族人五月。’若以亲疏为岁月之数,则亲者多而疏者少矣。是妻后子与父同也。若以尊卑为岁月数,则是尊其妻子与父母同,而亲(视)伯父宗兄而卑(裨)子也,逆孰大焉。”[27]墨家认为,丧妻与长子服三年,同于父母,而丧伯父宗兄才服一年,兄弟之妻则弗服,而其宗兄守其先宗庙数十年,如此对待,不是太偏于其妻、子了吗?“为欲厚所至私,轻所至重,岂非大奸也哉?”[28]从尊卑上讲,父母、伯父宗兄为尊,妻与长子为卑,而服妻与长子丧与父母同,且长于(重于)伯父亲兄,这当然不合于尊卑,是以亲疏关系取代尊卑关系。墨家认为,儒家亲亲、尊尊、贵贵原则有矛盾,儒家的制度,包括丧礼制度,又是区别并固定某种贵贱、亲疏关系的,然而丧礼表达上出现了如此不合情理的状况,这反过来说明其前提是有问题的。墨家以这种方式驳斥儒家,这一批评不仅涉及三年丧,而且涉及差等之爱及其制度化。
(二)关于“三年之丧”的儒墨之分歧
《墨子?公孟》记载了墨子与孔门七十子后学公孟子(公明子)的论战。这一辩论,亦未从正面进行,只是二人言辞上的针锋相对。关于三年丧与礼乐,墨子对公孟子说:“丧礼,君与父母妻后子死,三年丧服,伯父叔父兄弟期(一年),族人五月,姑、姊、甥、舅皆有数月之丧。或以不丧之间诵诗三百,弦诗三百,舞诗三百。若用子之言,则君子何日以听治,庶人何日以从事?”公孟子回答:“国乱则治之,国治则为礼乐。国治(贫)则从事,国富则为礼乐。”墨子反驳道:“国之治。治之废,则国之治亦废。国之富也,从事故富也。从事废,则国之富亦废。故虽治国,劝之无餍,然后可也。今子曰国治则为礼乐,乱则治之,是譬犹噎(渴)而穿井也,死而求医也。”[29]在这一回合中,墨子主要批评的是丧礼乃至礼乐活动影响君子治理政务、庶民从事生产的活动,不利于国计民生。公孟子的说法是,乱时治,治时则兴礼乐。墨子则认为,礼乐活动不利于治国、富国,而到了乱时再治,无异于临渴掘井。第二回合中,公孟子说,您以三年之丧为非,您主张的夏礼三月之丧也应为非。墨子说:“子以三年之丧非三月之丧,是犹果谓撅者不恭也。”[30]第三回合中,墨子批评儒者之知仍停留在慕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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