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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齐勇·〖墨儒两家“孝”、“丧”与“爱”的区别与争论〗

时间:2011-03-13 16:16:03  来源:不详
道的自然表达过程。父子之亲的孝,推到君臣之义的忠,是实践性的伦理。
荀子又说:“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别亲疏贵贱之节而不可益损也。故曰:无适不易之术也。创巨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之丧,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齐衰、苴杖、居庐、食粥、席薪、枕块,所以为至痛饰也。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哀痛未尽,思慕未忘,然而礼以是断之者,岂不以送死有已,复生有节也哉?凡生乎天地之间者,有血气之属必有知,有知之属莫不爱其类。……故有血气之属莫知于人,故人之于其亲也,至死无穷。将由夫愚陋淫邪之人与?则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纵之,则是曾鸟兽之不若也,彼安能相与群居而无乱乎?将由夫修饰之君子与?则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若驷之过隙;然而遂之,则是无穷也。故先王圣人安为之立中制节,一使足以成文理,则舍之矣。……故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37]《礼记?三年问》中也有类似的内容,文字大体相同,只是文末增加了一句:“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也。”清人孙希旦等认为《礼记?三年问》是荀子所作。[38]荀子认为,凡血气之属,如禽兽都尚且知爱其类,何况人呢?在礼制上规定一定时间(三年之丧亦不过二十五个月)并非不尽情理的久丧,是合于中道的。
    由此可见,儒墨两家在“三年之丧”上有严重的分歧。墨家认为,厚葬久丧对社会、家庭、个人的生产与生活造成损害,浪费资源。从这一视域来看,墨家的看法是合理的。儒家从人的情感的自然流露与表达出发,认为亲人死后,不可能立即忘怀,在制度上规定守丧的仪节规范,有助于人性、人情的养育与社会风气的淳化。这里有长远的人文价值蕴于其中。同时,儒家肯定的守丧是从真情实感出发的,然而后世守丧一经提倡与规定,就有了作伪,就有了负面效应。儒家中人也认为心丧更为重要。从这一个角度来看,儒家的看法也有合理性。
综合两家的看法,我们认为,内心真诚地怀念死去的亲友、尊长,并以人性化的方式去安葬、追悼、祭祀死者,不仅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生者的尊重,安葬、追悼、祭祀的时间与方式也要适度,不能浪费社会资源,耽误生事。
 
三、墨家论“爱无差等”及其与儒家“爱有差等”的辨析
(一)墨子与巫马子的辩论
《墨子?耕柱》记载了墨子与孔门巫马子的辩论。“巫马子谓子墨子曰:‘我与子异。我不能兼爱。我爱邹人于越人,爱鲁人于邹人,爱我乡人于鲁人,爱我家人于乡人,爱我亲于我家人,爱我身于吾亲,以为近我也。击我则疾,击彼则不疾于我。我何故疾者之不拂,而不疾者之拂。故我有杀彼以利我,无杀我以利彼。’子墨子曰:‘子之义将匿邪,意将以告人乎?’巫马子曰:‘我何故匿我义?吾将以告人。’子墨子曰:‘然则一人说子,一人欲杀子以利己;十人说子,十人欲杀子以利己;天下说子,天下欲杀子以利己。一人不说子,一人欲杀子,以子为施不祥言者也;十人不说子,十人欲杀子,以子为施不祥言者也;天下不说子,天下欲杀子,以子为施不祥言者也。说子亦欲杀子,不说子亦欲杀子,是所谓经者口也,杀子之身者也。’”[39]
巫马子以他的爱从自身、亲属、族人、乡人、鲁人、邹人、越人,由近而远的个人感受来驳兼爱,墨子驳之。巫马子的理由是“近我”,论证则围绕“利”来说。巫马子其实是以墨家的方式来说的。墨子不正面回答,只是抓住巫马子引申的话(为自利而杀人)予以驳斥,说这必然引起别人为自利而杀你,赞成你的人将杀你以利己,不赞成你的人也将杀你以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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