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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伦理 不偏不倚

时间:2011-08-17 18:35:14  来源:不详
送礼者。二是他对生病的侄子与儿子的不同反应。侄子病了,他一夜去探望了十次,回来后能安然入睡;儿子病了,他一次也没去看望,却整夜都不能入睡。

    第五伦认为自己有私,主要是根据自己的心理活动而不是外在行为而做的分析。通常人们说一个人有私还是无私,是根据他的行为去判断,而不是也无法根据他的心理活动去衡量。而从行为上看,在第五伦所举的那两个例子当中,他品德的无私是无可置疑的。有理由相信,人们对第五伦无私的印象不会因为他自己有这样的看法而改变。

    宋儒程颐[注: 程颐(1033~1107),字正叔,北宋洛阳伊川人,人称伊川先生,北宋理学家和教育家。为程颢之胞弟。历官汝州团练推官、西京国子监教授。]同意第五伦关于自己有私的结论,不过,其判断依据却跟后者不同。后者主要从能否安睡立论,而程颐则从看望次数入手。本来,不看儿子却看侄子十次,一般会把它看作第五伦大公无私的表现。然而,程颐却从中读出了第五伦的反常。程颐认为,第五伦这个做法完全出于刻意。在程颐看来,第五伦因为想要做到无私,不惜违逆“父子之爱”的天性,殊不知,“父子之爱”本身就是“公”,而不是什么需要克服的“私”。换句话说,第五伦的“私”恰恰体现在他极力想“无私”这一点上。

    “公”和“私”所对应的英文通常分别是:impartial(adj.);impartiality(n.)与selfish (adj.);selfishness(n.)。第五伦所代表的传统观点所理解的“公”、“私”用法可以通过“不偏不倚”与“偏倚”这组概念得到理解:所谓“私”就是指有所偏倚(partiality),其反面——“公”(无私)就是不偏不倚(impartiality)。然而,程颐虽然是就第五伦个案来说公私,但他对公私的用法已与后者不同。这个分别,论者较少注意到,比如陈荣捷在翻译程颐这段话时依然用的是常规译法。可是,仔细分析,声称“父子之爱本是公”的程颐对“公”的理解非同寻常,“公”被他当做一种不以个体意志(personal idea)为转移的普遍(universal)、客观(objective)条理或规律。就此而言,如果某个个体试图发挥意志的作用来控制自己从而抗拒这种普遍客观条理或规律,那在程颐看来正是自私的表现。

    程颐的说法难免给人造成这样的印象:顺着父子之爱的天性,爱己子比兄弟之子多一点并无不妥。这是否暗示,在处理己子与兄弟之子的问题上,存在一种“区别对待原则”?换言之,程颐所理解的悌道是否不关心不偏不倚呢?

    对此,程颐作了否定性的回答。他引用儒家经典《礼记·檀弓上》的话说:“兄弟之子犹子也”。意思是:应当将兄弟之子跟自己的孩子一样看待。

    这个说法引起新的困惑:既然承认爱己子比兄弟之子多一点是人的天性,那么,如何又能做到对己子与兄弟之子一样看待呢?

    程颐从两方面做了说明。首先,他提出,就像父子之爱是天性,兄弟之爱同样也是天性。这一点构成“视兄弟之子犹己子”的基础。然而,仅仅宣扬兄弟之爱也是天性,还不能解释为什么现实当中很多人爱自己的孩子胜过爱自己兄弟的孩子。因此,接下来,程颐又对这个现象作了解释,他说那是因为人的私心在作祟,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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