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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子自然观念的三重意蕴

时间:2015-02-10 11:36:09  来源:不详

  张敏,男,武汉大学哲学学院2012级博士[注: 博士是教育机构授予的最高一级学位。如某科系哲学博士(PhD),理学博士(DSc/ScD),文学博士(DLitt),教育博士(EdD)。]研究生,本文出自其博士论文《老子美学思想研究》。

  博士导师:武汉大学教授 刘纲纪

  通讯评委:北京[注: 北京有着三千余年的建城史和八百五十余年的建都史,最初见于记载的名字为“蓟”。民国时期,称北平。新中国成立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强昱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白奚

  自然是老子思想的核心范畴之一,在其文本中一共有五处:“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老子》十七章);“希言自然”(《老子》二十三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老子》五十一章);“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老子》六十四章)。

  河上公对“我自然”的注解是:“百姓不知君上之德淳厚,反以为己自当然也。”吴澄注:“‘然’,如此也”,“百姓皆谓我自如此也”。当代的学者基本承袭了这一观点。WWW.LSQn.CN高亨注:“我,百姓自称。自然,自己做到。”陈鼓应注:“自然,自己如此。”而“莫之命而常自然”的意思是,圣人对万物的生长不加干涉,万物就能够自生自成。“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则明确指出圣人对万物的生长应持“不敢为”的态度,以促使万物依靠自己的力量成就自己。这两处自然也是“自己如此”之意。因此,自然在《老子》文本中的一个基本意涵即是“自己如此”之意,强调的是万物不依靠外在的力量自己成就自己的性质。

  对于《老子》二十五章“道法自然”的理解,分歧较大。河上公注:“道性自然,无所法也。”意思是,道自己如此,不存在效法的对象。吴澄注:“道之所以大,以其自然,故曰‘法自然’,非道之外别有自然也。”意思是说,道之所以能称为“大”,在于它自己成就自己,而非在自身之外还有一可资效法的“自然”存在。陈鼓应注:“道纯任自然,自己如此。”这些诠释依然是将此处的“自然”界定为“自己如此”。詹剑锋等人则认为,此处之“自然”应为一名词,即自然界。从句法结构上看,“法”为“效法”之意,为谓语动词,因而此处的“自然”应作名词“自然界”解。这种观点遭到了普遍的质疑,因为在先秦“自然”还没有“自然界”这一层含义。不过,河上公等人忽视句法结构来诠释“道法自然”的做法也不可取。这里的“法”应如前面“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中的“法”一致,为谓语动词,应为“效法”之意。一些学者指出,认为道还需效法“自然”,似乎就取消道作为最高存在的本体意义。而实际上,这里的“自然”,作“自己如此之性质”解,意思是,道效法的是万物自己成就自己的这种性质。换句话说,道这个概念并非是老子凭空想象出来的,而老子是通过对万物依靠自己的力量成就自己的这种性质的观察之后抽象出来的,因而道最本初的含义即是万物生长之道。从这个角度来讲,道也是有效法对象的,效法的非其自身,而是万物自己如此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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