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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子自然观念的三重意蕴

时间:2015-02-10 11:36:09  来源:不详

  一部分学者之所以认为道之外并不存在效法的对象,一方面是因为受西方哲学思维模式的影响,认为道作为最高的存在,应如同柏拉图[注: 柏拉图(约公元前427年-前347年),是古希腊哲学,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曾到埃及、小亚细亚和意大利南部从事政治活动,企图实现他的贵族政治理想。]之“理念”,是绝对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将“自然”与“道”这两个概念不加区分地等同起来。在《老子》文本中,自然作为“自己如此”之意,为其基本意涵。从这个角度上讲,自然是万物生成的性质、现象,而道则是对这一性质、现象的高度抽象,因而道是更高层级的概念。与此同时,自然的意涵也发生了变化,由自己如此之性质,上升为一种万物皆应遵循的原则。从这个角度上讲,自然即道,道即自然,因而可以将“道法自然”理解为“道性自然,无所法”。《老子》二十三章“希言自然”中的“自然”即是作为一种原则来讲的。河上公对“希言自然”的注解是:“希言者,谓爱言也。爱言者自然之道。”也就是说,“希言”是符合自然原则的。很明显,这里的“自然”已经不能理解为自己如此之意了,而具有了老子之道的性质,成为万物需遵循的一种原则,与道是同一层级的概念。“希言自然”的意思即是“希言”是符合自然之原则的。

  “希言自然”还表明,“自然”作为一种原则,具体而言即是“希言”。蒋锡昌对“希言”的解释是“少声教法令之治”,也就是老子所谓“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即老子主张的“无为”。与之相反的“多言”,代表的是一种违背自然原则的“人为”,这在老子看来,只能招致“数穷”(加速灭亡)。“无为”是对“希言”这类行为方式的抽象、概括,也是对“人为”的否定、批判。由此观之,“希言自然”不仅表明“自然”已经上升为一种原则,而且还指明了自然原则的基本内容即是“无为”。“无为”包含着“无欲”、“无技”和“不争”三个维度。“无欲”并非是对欲望的否定,而是要以自然为原则来界定欲望是否合于老子之道,而为了实现这一点,就需意识到欲望的边界。欲望的边界即是自然原则的边界,即老子所言的“不尚贤”“不贵难得之货”“不见可欲”(《老子》三章),“贵言”(《老子》十七章),“希言”(《老子》二十三章),“好静”“无事”“无欲”(《老子》五十七章)等。“无技”指明了遵循自然原则的具体方式,即“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老子》八十章)。“不争”则表明遵循自然原则的根本态度应如水一般,“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方能“几于道”(《老子》八章)。

  在《老子》文本中,自然的基本意涵是自己如此之性质,这是老子通过对万物发展、变化的观察得出来的结论,并将其上升为“爱民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自然也是一种状态和境界,为老子对理想社会的终极追求。这种追求集中体现在老子对“小国寡民”的描述中:“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八十章)在这样的理想社会中,没有文字,没有战争,百姓的日常生活无须借助技艺,就能“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这就是老子所追求的一种自然而然的社会状态。之所以是一种自然而然的状态,就在于这种社会摒弃“人为”的影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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