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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议会制度的差异

时间:2009-4-18 15:53:26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就是说,只有得到议会多数支持的政府,才能比较自如地行使权力。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按照“议行合一”原则设计的。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提出“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它表现为由公社委员会作出决议,同时由各委员会直接管理的行政部门加以贯彻执行,即巴黎公社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同一机构。而当代中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较之巴黎公社已有所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普选产生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组织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这样一种根本政治制度。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第一,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第三,国家机关以民主集中制作为其组织和活动的原则。”以上宪法条款表明:一,它表现为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由代表机关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之监督。二,它表现为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不是同一机关,但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三,它表现为国家权力机关不与行政、司法机关分权.但在职能上存在分工,权力机关行使立法和监督的职能,行政机关担负行政管理职能,审判、检察机关分别担负审判和法律监督的职能。就理想状态而言.这种“无分权、有分工”的议行合一体制,是一种更能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比较优越的权力结构。由于中国同时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个机构,因此,有人认为中国实行的并非“议行合一”的体制。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因为“议行合一”体制的本质不在于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司法机关在机构上是否同一,而在于它们之间的权力关系是同一的而非多元的。在西方分权体制中,比如在美国,司法部门的地位和作用十分显著,不仅是国家权力中心之一,而且通常是宪政体制的“监护人”,拥有与立法和行政机关相抗衡的权力。而在中国议行合一体制中,司法部门是由人民代表人会产生并且还要对之负贵,同时,司法部门与国务院相比,其地位和作用要小得多。

核心提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的议会制度有四种差异:一、在组成人员上的差异;二、在组织结构上的差异;三、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地位的差异;四、在职权上的差异。

从国家产生迄今,在民主这一理念框架下,人们进行了无数的尝试,创新,试图建立心中理想的民主制度的国家。放眼古今中外,作为一种国家制度的民主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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