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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的四种境界——北京大学哲学系张世英教授的演讲

时间:2009-12-31 11:53:50  来源:不详
 

  但是,仅仅有独立的个体性自我观念,还不足以达到完满的高级的“道德境界”。欲达此境,还必须进一步有尊重他人的自由意志和独立自主性的意识。故黑格尔在界定“道德的意志”时,除了强调道德行为出自于“我”而外,还特别强调“与他人的意志有本质关系”。承认“他人”的独立自主性,是高级的道德意识的另一主要前提。尽管西方传统文化,相对于中国文化传统而言,较重责任感,但在没有达到真正承认“他人”的独立自主性以前,还不可能进入高级的道德境界。作为西方近代主体性哲学创始人的笛卡尔,由于一味强调自我的主体性,而不讲“他人”,就“没有很大的道德热忱”。

 

  康德既否定了笛卡尔“自我”的实体性,把“自我”的主体性提升到更高的、先验的地位,同时,又强调不把“他人”当手段,而要把“他人”当目的。道德的责任含意得到了加强。但康德所讲的对“他人”的尊重,源于“自我”的理性——“纯粹理性”,即所谓“自律”。尊重他人源于尊重普遍的理性,而非尊重“他人”之“他性”。故康德哲学的“道德境界”仍未达到完满的地步。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明确宣称:自我意识源于“承认”“他人”。“自我意识是自在的和自为的,由于并从而因为它是自在自为地为一个他者而存在的;即是说,它只是作为一个被承认者(alsein Anerkanntes)”。每个人只有通过他人承认其为自我意识着的,才能找到自我的真实性。黑格尔把“他人”的地位抬到了多么崇高的地位!黑格尔几乎达到了对笛卡尔以来那种以我为主,以他人为客(为对象)的主体性哲学的明确批判。黑格尔说:“在道德领域,我的意志的规定性与他人意志的关系是积极的(positiv肯定的)。这里不是一个意志,而是客观化同时包含着单个意志被扬弃,从而片面的规定性消失,于是两个意志及其相互间的积极(肯定)关系建立起来了”。“在道德领域,他人的幸福至关重要。”黑格尔因此而把人生的道德境界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然而从黑格尔的整个哲学体系来看,他并没有贯彻他自己所提出的上述道德观点。相反,大家都很熟悉的是,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或者也可以说,他的整个哲学体系,是一个不断克服与“自我”对立的“他者”而达到绝对同一的“绝对主体”的过程。黑格尔哲学既是西方哲学史上用最多篇幅、最系统讲述“他者”、“他人”的哲学,又是一个用最多篇幅、最系统地强调“克服”“他者”、“统一”“他者”,从而压抑“他者”的哲学。在黑格尔那里,“自我”一步一步地吞噬了“他者”、“他人”,成了唯我独尊的“绝对自我”。

 

  黑格尔死后,他的“绝对自我”和整个西方近代主体性哲学遭到批判,“自我”的霸权日渐消失,代之而起的主流思潮是主客融合,尊重“他人”。胡塞尔提出“同感”说,企图走出“自我”之外,承认“他人”的独立自主性。接着,海德格尔更进而提出“共在”说,更进一步论证“他人”的独立地位。尽管伦理道德哲学在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哲学体系中都没有什么位置,但他们关于重视“他人”的思想观点,都为提升“道德境界”的内涵作出了重要贡献。犹太裔宗教家和哲学家、奥地利籍的布伯(M·Buber)和法国籍的莱维纳斯(E·Levinas)两人大不同于胡塞尔和海德格尔,更从宗教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强调了“他人”的神圣性。特别是莱维纳斯,更一反整个西方以“自我”占优先地位的传统,详细论证了“他人”优先于“自我”,“自我”只能被动听从“他人”之命令的观点,把“伦理学”奉为“第一哲学”,实际上也就把“道德境界”看成了人生最高境界(关于胡塞尔到莱维纳斯的上述观点,我在《我们—自我—他人》一文中,已作了较详细论述,这里只是一点简单的概括)。尽管我不同意莱维纳斯视“道德境界”为人生最高境界的观点,也不同意他关于超感性的“上帝”观念,我认为他的道德观带有明显的乌托邦性质,但他关于对“他人”负绝对责任的思想,的确为高级的“道德境界”增添了丰实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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