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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民族文化遗产立法:用法律呵护“文化活化石”

时间:2010-8-25 23:44:38  来源:不详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共同创造了举世无双的中华文明,同时各自又都有着绚丽独特的民族文化。千百年来,民族文化以绵绵的生命力,跨越时空,延续至今,被誉为“文化活化石”。这些世世代代流传下来的经典,靠什么来保护和传承?今天报道的新疆立法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纪实告诉我们:法律,以国家的意志和强制力为保证,有效地实现了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 


  新疆民族文化遗产立法,不仅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还提高了全社会保护民族艺术的公民意识;不仅保护民族文化项目本身,还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不仅保护传统文化本体,还保护文化生态。


  新疆立法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给那些徘徊在失传边缘的民族传统文化带来福音。让我们欣慰地看到:包括木卡姆在内的一些古老艺术在得到很好保护和传承的基础上,又“重新焕发出了青春的光彩”。


  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对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在城市化背景下实现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关系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民族团结,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民族文化遗产需要法律呵护。倘若没有法律的呵护,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遗产将有可能像传承人的离去一样,渐渐远离人们的视野,淡出时代的舞台。这将给本民族、给世界文化都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多元一体性的基本文化格局。同时,著作权法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民族文化立法,只有一些行政法规和指导性意见等行政规范性文件。


  我国一些民族传统文化丰富的地方,如宁夏、云南、贵州等地根据本地区的民族文化特色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民族文化的地方性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国性立法的缺失。建议在借鉴这些地方性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开展全国性的民族文化立法,从而有利于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统一管理,有利于建立和形成国家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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