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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民间尚武之风历朝最盛 百姓结社可配强弩

时间:2009-10-22 11:25:26  来源:不详
的斗力尚武习俗,为宋代军事性会社的出现提供了社会土壤。据《荆楚岁时记》载,南北朝时,每年五月五曰,民间有“蹈百草”之俗。至宋时,就发展为“斗百草”之戏。欧阳修有诗云:“共斗今朝盛,盈蟾百草香。”[11](卷三,风俗)即指此俗。隋代镇江京口一带,民间大多习战,号称“天下精兵”。当地之俗,每年五月五曰行斗力之戏,“各料强弱相敌,事类讲武”[7](卷三,风俗)。再如宋代河北诸州军民户,就有一批人惰弃农业,专习击刺之术,诸如“枪剑桃棒”之技,样样都习[12](卷二三七)。如果说宋开国之初,宋==对地方军民习武尚力,专习击刺之术的活动尚持反

对与明令禁止的态度的话,到了北宋中期,通过保甲制的实施,前述的禁令无形中被取消,由此形成基层乡兵军训组织,间接使习武活动得到普及,为有组织的民间习武活动奠定了基础,进一步促进了民间习武风气的兴旺昌盛。民间斗力习武之俗的存在,当然是为了强身健体,但同时又是民间尚武精神的真实反映。一旦社会动荡,民间便纷纷结社自保,尚力习武之人就成为军事性会社的中坚。

  (三)

  宋代深刻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是宋代军事性会社产生的直接原因。一方面边境以及北方地区的军事冲突持续不断,少数民族政权大肆掳掠,使边境和随着战火的蔓延而扩展的北方地区人民苦不堪言;另一方面,宋朝统治下,频繁的农民起义和匪盗成灾,也使社会动荡不已,普通百姓的生命与财产受到极大的威胁,这一切都迫使各地民众纷纷组织起来,结*社自保,以抵御外族入侵和匪盗的掠夺劫杀。北宋时期的弓箭社,南宋时期的忠义巡社、福建忠义社、湖南乡*社等就是其中最为着名的地方军事性会社。

  (四)

  宋朝正规官军的战斗力远不如民间武装结社力量

,促使宋朝统治者承认、利用、扶持这种力量保边卫境和镇压各地农民起义,维持地方治安。在民间结社习武组织曰多的情况下,宋==中一些有见识的官吏认识到他们是抵御外来敌人和镇压内地农民起义的重要力量,故而提出建议,改变了宋廷对民间武装结社的态度,从严加取缔转而给予扶持,将其纳入地方乡兵体系来加以利用,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民间军事性结社有与乡兵组织合一的趋势。如弓箭社,宋神宗熙宁三年,定州知州滕甫奏请:“令募诸色公人及城廓乡村百姓有武勇愿习弓箭者,自为之社。”元佑八年,定州知州苏轼也曾云:“北贼惊劫人户,捕盗官吏拱手相视,无如之何,以验禁军、弓手皆不得力。向使州县逐处皆有弓箭社,人户致命尽力,则北贼岂敢轻犯边砦,如入无人之境?”[3](卷一九○)至北宋末年,宋==在河北东路、京东、西路强迫当地人民组建弓箭社,并将组建弓箭社的数量多少与各地方官吏的考核升迁挂钩,“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推赏,准政和保甲格比较最优”[5](兵一之一二)。又如忠义巡社,户部尚书张悫大力推荐云:“河北路坊郭、村乡民户自结强壮巡社,可因其情而用之。奖以忠义之名,加之以抚驭之方,用御金人,捕遏盗贼,每有实效”[5](兵二之五○)。建

炎元年,宋高宗屡次下诏在全国普遍组建忠义巡社,在宋朝==的大力推动下,忠义巡社很快地从河北发展到京东、西、河东、陕西等路。再如南宋时,叶义问、贺允中从金国出使回来,认为金必毁盟,为此陈康伯建议四策,其中之一就是“分画两淮地,命诸将结民社”[3](卷三八四)。“民社”即指那些民间军事性结社。上述诸例都说明北宋中期以后,军事性结社在全国,尤其是在北方普遍建立起来,与宋朝统*治者的扶持和推行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

  三、宋代军事性会社的特点

  (一)

  军事性社*团出现会、社的名称,就目前的资料来看,当始于宋。在宋以前,历代民间虽有习武之俗,但尚未形成有名有实的军事性会社。入宋后,如弓箭社、马社、万马社,均为众所周知的军事性社团[13]。“宋代,乡*社武*装遍处皆是,结社置办兵器,演习武艺,成为农村的普遍现象,这是唐代所未曾有过的。”[10]在宋以后的历代中,以会、社为名、具有军事武*装职能的团体则频繁地出现,似乎可视为对宋代以会、社命名军事性团体这种做法的一种继承与延续。

  (二)

  宋代的军事性会社,与乡兵体系有交叉、混杂现象。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加以说明,即宋代军事性会社的定性问题。构成宋代军事性会社主要部分的一些社,在有的学者看来,是属于宋代乡兵的组成部分,其理由是这些社在《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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