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中皆列入《兵》类[14]。按这种说法,这类会社是宋朝军队的一部分,属于官方性质。但笔者认为这类会社应归入民间结社的范畴,这一点从前文所引史籍记载可知。但从其存在的全过程来看,又可以说其性质介于民间和官方之间,或者更准确地说,这些结社在形成、组织初期,具有不折不扣的民间性质,但很快为官府控制、利用、改造,从而成为为宋统治者所用的地方武装力量的一种。如弓箭社最初是定州等西北边境地区的地方民众自发组建的民间武装,随后,宋武将庞籍对弓箭社实行了改造,“立队任将校”[16](卷二二),“增损其约束赏罚”。北宋末年,宋==在河北东路、京东、西路强迫当地人民组建弓箭社,并将组建弓箭社的数量多少与各地方官吏的考核升迁挂钩,至此,弓箭社由民众自发组织的民间武*装团体完全变为==强制推行的地方乡兵制度,其性质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两宋的其他军
事性会社如福建忠义社、湖南乡社、忠义巡社等的情形,与弓箭社大同小异。不可否认的是,当民间武装力量受到宋统*治者的约束和利用,并被纳入宋代兵制的框架时,也就意味着其性质改变的同时,与其成立时的初衷逐渐背离,其活力及战斗力也随着这一过程而逐渐丧失。
(三)
宋代军事性会社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完全相同。西北边境地区的如弓箭社、买马社,以及金人南侵后,活跃在中原地区的忠义巡社、太行保社、两淮山水寨等军事性会社,其主要作用在于保卫乡里,防御外族入侵,抗击金兵的侵略劫掠,他们更多地是作为宋王朝保边卫境的工具,于国于民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此对其性质和作用的评价,无论古今,都是比较肯定的。
而南方的军事性会社如福建忠义社、湖南乡*社等,其主要作用则在于镇压农民起义、维护地方社会治安。总之,宋代军事性会社在宋代民族斗争和阶级斗争非常复杂的局面中,起到了两方面的作用,在对外的民族斗争中,它们是积极反抗外族侵袭掠夺的主要力量;在对内的阶级斗争中,它们又是统*治者用以维持封建正统秩序的主要工具。
(四)
宋代军事性会社的参加者和组织者主要是乡村居民,但大都是中小地主、富农、自耕农;下户贫民和客户一般不能参加。特别是内地军事性会社更是如此,因为其目的既然主要在镇压“盗贼”,若不是有土地和财产的主户就靠不住。但无论是地方自保之社,还是保境抗敌之社,军事性会社的控制权总是牢牢地掌握在豪门大户、地主土豪手中的,这既符合民情,又能为宋统*治者所接受,因而自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故有的学者将这类军事性会社视为地主富农武*装,也有一定的道理[10]。金人入寇后,为抗金而兴起的种种军事性会社的参加者则主要是贫苦农民,他们不分主户、客户,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地投入抗金斗争中。反映了宋代民众中民*族利益高于一切的朴素的==义思想。如南宋的忠义巡社,除有家有业的主户外,尚有大量有家业并定居当地的客户加入,“虽客户但有家属烟爨,而愿入社者,亦听”[5](兵二之五十)。
(五)
宋代军事性会社主要分布在农村,城市也有少数。如弓箭社,知定州滕甫曾建议:“募诸色公人及城郭乡村百姓有武勇愿习弓箭者
,自为之社。……从之。”[3](卷一九○)但组建于哪些城市,组织情况如何,目前没有史料对此加以说明,因此我们只能推断,定州及附近的北部缘边城市应组织有弓箭社,但因其作用与效果肯定远不如与辽、夏直接接壤的河北农村的弓箭社,因此就数量而言,恐怕就很有限了。城市中还有一种类似军事性会社的结*社组织,如南宋临安的“锦标社”、“川弩社”、“射水弩社”、“川弩射弓社”、“射弓踏弩社”、“英略社”等等,据《西湖老人繁胜录》记载:每社“不下百人”,其中有男有女,入这类社有一定的条件,即具有一定的武艺水平,像“射弓踏弩社”规定,“射放娴习,方可入此社耳。”这类社实际上是专门的练武组织,可视为军事性会社的特殊形式,但因其组织情况、作用、甚至性质都与本文所探讨的军事性会社相去较远,因此笔者未将其纳入本文来探讨,而是将其视为一种职业性的武术表演会社,在以后的文章中来讨论。
(六)
宋代军事性会社存在的时间因其不同的作用而有长有短。总的来说,除用于镇压农民起义的会社保留的时间较长外,各个军事性会社的寿命都是较短的,这主要因为封建统*治者所固有的对人民力
量的恐惧与害怕,即使是在民族存亡的危险时期——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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