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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民间尚武之风历朝最盛 百姓结社可配强弩

时间:2009-10-22 11:25:26  来源:不详
宋末,南宋初,宋统*治者对人民武装力量的猜忌与防范之心也是明显的。因此,当局势一旦有所缓和,南宋政权相对稳定后,大部分军事性结社即遭取缔。如忠义巡社,建炎元年,宋高宗屡次下诏在全国普遍组建忠义巡社,但很快就因大臣们的反对而于建炎二年下诏:“除京畿东、西、河东、北,陕西路许置巡社外,余路依先降指挥作罢”[2](卷一五)。杭州、温州等地已经筹建就绪的忠义巡社,曾“诏许存留”,至是也宣告作罢。再如南宋主管淮东安抚司公事的崔与之,因“淮民多畜马善射,欲依万弩手法创万马社,募民为之”,也因当时宰相的反对而作罢。

四、宋代军事性会社的社会功能

宋代军事性会社的主要社会功能体现为一种防御作用,“乡社武装……其主要作用乃是巡警守隘,防盗缉贼,维持封建统治”[10]。宋代民间地域性军事结社,构成官方系列防御中乡村防御的主要力量,多在地方遭受兵火之灾,社会动荡不安时出现并兴盛起来,它们的存在,对于保护乡里安全、实施地方自治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罗大经在《鹤林玉露》

中提到的胡铨,即为一典型例子:“胡忠简公为举子时,值建炎之乱,团结丁壮,以保乡井。隆佑太后幸章贡,虏兵追至,庐陵太守杨渊弃城走。公所居曰芗城,距城四十里,乃自领民兵入城固守。市井恶少乘间欲攘乱,斩数人乃定。”[15](卷三,前辈志节)以北方弓箭社为例,他们“自相推择家资武艺众所服者为社头、社副、录事,谓之头目。……私立赏罚,严于官府,分番巡逻,铺屋相望,若透漏北贼及本土强盗不获,其当番人皆有重罚”[3](卷一九○)。它的兴起及其组织形式及内容,实际上已取代了当地官方的乡村基层组织,除了负责地方防御之外,同时还兼负地方行政管理事务。以社的形式对乡村基层民众采取军事化的组织,使乡村农民、丁壮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对于弭平地方性骚乱,维护封建秩序,其功效也是毋庸置疑的,这使得地方官府守御地方的职责减轻,而乡村地方武*装防御“盗贼”的职权则有所加强。

军事性会社的兴起,于国于民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方面,民无转饷之劳,土免征调之苦,国省军费开支。在过去,每当地方有事,就调遣他处官军,劳民伤财,士兵也疲惫不堪,正规官军战斗力不强,不能快速解决地方之事。地方军事性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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