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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乡村社会的多元权威

时间:2009-7-24 13:43:11  来源:不详
富裕农民手里,他们被任命为正规的公务员,来管理征税、民团组织和保甲制体系等工作”(13)。魏斐德认为农村行政掌握在由富裕农民出任的“正规的公务员”(实际上就是乡村职役人)手里,这一认识没有问题,但其关于宋代官僚绅士的势力还没有渗入农村社会的观点尚需斟酌。通过下文对士绅在调解乡村纠纷中的作用的叙述,就会发现士绅在宋代乡村社会中已有较大影响。
  乡里士绅权威的来源各不相同,有的因救济乡里贫穷而拥有较高威望。乾德人欧庆曾任县令,“为吏廉贫,宗族之孤幼者皆养于家。居乡里,有讼者多就君决曲直,得一言,遂不复争”(14)。巨野人张鼎家“饶于财而奉养薄”,“至赒人之急,则竭其力恐不逮,故食客常满堂,尝买田三百亩以待宗党之贫无归者,使葬且养焉。岁凶,出粟数百斛食流殍,所活以千计,为人宽厚坦夷,喜读书,乐善而好信。乡人有争者,至就平曲直,劝譬而去,无不满意”(15)。长沙人谭章居乡六十余年,乐于资助士人,周济穷困,“所施之博,至不可胜计”,“邻里之讼,有不能决者,不之官府,而之君,人尊仰之,甚于父兄”(16)。成都人刘革好施舍,“凡以冠昏、贫病、死徙叩门匄貣,无戚疏高下,皆实而归”,民众“有争阋,不到官府,惟府君曲直,则頫首听命”(17)。德兴人余仲美“家豪于赀,自仲美先人,世以赒急赈穷为务”,“乡闾有讼,往往就之平决,耻于官府”(18)。
  有的因为品行高尚而为乡里所尊重,从而参与纠纷的调解。南城县人李乔“好学笃善,应举不得官”,“喜犇人之急,里有争,往往和解之,使不致狱讼,众亦爱悦”(19)。麻仲英在临淄闲居时,因“行义高洁,乡党化服。邻里有争讼者,不决于有司而听先生辨之”(20)。义乌人陈允昌“自幼特立,严正而和,疏通而信”,“如老尊宿常梵行者,一方乡人,有讼必质公,公为剖析理道,定论曲直,又饮之酒以和之,故凶悍狡狯愧服,无复敢哗”(21)。临安人罗介圭“能积忠利平实之践,使乡人尊而信,家人亲而化”,每遇饥疫“率推食馈药,以振羸乏,惟恐不我闻”,“乡邻信其长者,有讼不之有司,而之君取平相踵也”(22)。
  有的曾任地方官,熟悉法律及诉讼之事,富有调解纠纷的经验,在丁忧或致仕退居乡里时也参与纠纷的调解。傅楫乃治平时进士,历任知州、监察御史、权殿中侍御史等,曾“丁外艰,归里中,里中事有不能决者,悉从公折衷,或望公门罢讼而归”(23)。有的虽然未曾任官,但熟悉法律,也能公正地调解纠纷。井研人青阳简,“好读律,能通法意,乡邻讼者多决于君,君为道如是可,如是不可,多以君言解而不争”(24)。有的人富于智谋,擅长调解纠纷。泾县冯择之“有智善谋,邑人有讼者或不决于官而决于君,事有疑,众方含糊不断,君一言乃定,人称其长者”(25)。
  梁庚尧先生指出:宋代居乡官户与士人在与乡村民众的关系上表现为豪横与长者两种形象。(26) 以上所举基本属“长者”一类,另一类豪横(包括没有士绅身份的土豪)在乡村社会中也调解民间纠纷,只不过他们更多地不是以公平和正义为目标,而是恃强凌弱,为自己谋利罢了。方震霆等豪横“承干酒坊,俨如官司,接受白状,私置牢房,杖直枷锁,色色而有,坐厅书判,捉人吊打,收受罢吏,以充厅干,啸聚凶恶,以为仆厮,出骑从徒,便是时官,以私酤为胁取之地,以骗胁为致富之原,吞并卑幼产业,斫伐平民坟林,兜揽刑死公事,以为扰害柄把”(27)。王东“家于溪洞之旁,既为揽户,又充隅总……自其充隅总也,则两都之狱讼遂专决于私家矣”(28)。顺昌官八七嫂母子“霸一乡之权”,“三十年间,民知有官氏之强,而不知有官府,乡民有争,不敢闻公,必听命其家”(29)。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地区乡村豪横的势力非常强大,以致于如饶州等地出现了“官弱民强”(30)的现象。“凡是豪民,作奸犯科,州县不敢谁何者,监司才要究见分晓,自度不得志,即越经台部,埋头陈词,脱送他司。则其声价非特可与州郡相胜负,抑可与监司相胜负矣。”(31)对这类豪横,乡村行政头目对其非法行为根本不敢干预。《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五所记浮梁县民臧有金就是这样,里正对其不肯输租无可奈何,只好自己代纳。《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三《以累经结断明白六事诬罔脱昏赖田业》记黄清仲强占陈氏土地,为此,“县司行下桩留,则保甲不敢收;行下供对,则保甲不敢近;委县尉勾追,则聚众打损其承人”。

  宋代乡村民间组织十分兴盛,许多组织都有自己的规约,这类规约往往会对其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规定,一旦其内部成员发生纠纷,握有规约解释权和执行权的民间组织首领就成了调解纠纷的民间权威。北宋《吕氏乡约》规定“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有善则书于籍,有过若违约者亦书之,三犯而行罚,不悛者绝之”(32)。它不仅规定了乡约成员间关系的准则,也建立了奖善惩恶的运作机制,设有“约正一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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