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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无内朝论
以“宋人为法乳”的顾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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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无罚金之刑”质疑

时间:2009-7-24 13:44:29  来源:不详
稿》职官三之七七),笔者尚未发现此类案例。)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适用相应数量的罚铜,适用对象主要是官吏,针对平民百姓的非常少。罚铜的适用范围很广,在司法、财经、军事、科举、外交以及医疗等方面均有大量的例证。罚铜的适用罪名主要有七大类:一是失职罪。这一类事件最多,如举荐不当、断狱稽违、受命勘察河事而不亲往、断案定刑不当、失入人死罪、考校不当、预算不准、勘察不实、边界守卫不严、失察致费官钱过限等。二是擅权罪。如擅阻查案、擅自借兵、擅役保甲等。三是违纪罪。如泄露机密[6]33,私赴妓乐宴会等。四是赃罪。《宋刑统·名例律·以赃入罪》将涉及钱财的犯罪行为归为六类,统称为“六赃”,六赃为一切赃罪量刑的标准,六赃之外涉及钱物的犯罪,皆归附于六赃论罪。如闭訾家口不当、铸钱怯薄、以病笃私易官马、侵占民田等。五是欺诈罪,如妄奏狱空、隐瞒案情、官司纠举不实、故草制词不中本情等。
  罚铜既可以作为主刑独立使用,例如祠部郎中赵令铄以道遇叔祖宗晟不致敬,罚铜4斤。[4]卷331《元丰五年十二月戊辰》也可以作为附加刑,如潍州防御使克谌、饶州防御使克惧“以遇慈圣光献皇后虞主,坐道旁不起”,各追一官,罚铜9斤,停朝参、俸给。[4]卷303《元丰三年四月甲寅》有时还作为替代刑,这种情况大多出现于“会赦”或“该德音”之时,如“坐擅役保甲” ,大名府王拱辰罚铜10斤,馆陶尉姜子厚、寇氏尉桑嘉之、知县郑仅各罚铜8斤。会赦,特责之[4]卷347《元丰七年七月乙卯》。步军副都指挥使宋守约“坐以待卫司杂役兵给球使令”,当私罪流,该德音,罚铜30斤,追罢其子球除合门祗候指挥[4]卷244《熙宁六年四月庚辰》。罚铜的具体数量依据所犯罪行的性质、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罪犯的职责而定,其中,以罚10斤、20斤、30斤最常见。
  在宋代,罚铜大多被用于罪行较轻、危害较小的情况,经常是象征性的处罚,即《长编》卷367所记载:“小有罪犯,辄罚铜谢过”。这种处罚办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容易导致部分官员惰于职守、罚铜以求自保,例如在惩治贼寇一事上,罚铜就起到了消极的作用,正如右正言余靖所说:“以常情言之,若与贼斗,动有死亡之忧,避不击贼,止于罚铜及罚俸。谁惜数斤之铜,数月之俸,以冒死伤之患哉?”[4]卷141《庆历三年六月甲子》事实上,尽管罚铜被广泛使用,但处罚后的交纳工作进行的并不顺利,王安石就曾说:“自熙宁五年至今罚铜者,凡千数百人,开封府不能催纳了当,又不依条矜放,极为扰人。”[4]卷251《熙宁七年三月戊午》

  三
  
  在上文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对宋代的罚铜与罚金做了一番比较,如下所示:
  1. 二者的适用范围及适用罪名都较广,涉及到教育、人才举荐、外交、医疗、财政等领域的官吏失职罪、擅权罪、赃罪等类型的犯罪行为,且相对而言危害都较小。
  2. 二者性质相似,均可被作为主刑及附加刑;均符合罪刑相应原则,当然,由于外来因素如“大赦天下”及权势的干扰,有时也会出现重罪轻罚的不合理现象,但这种情况不占主流。
  3. 与罚金一样,罚铜也是直接判处的财产刑,且在所罚“铜”、“金”等级中,二者均以10斤、20斤及30斤最常见。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以为可以认定宋代的罚铜属于广义的罚金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被看作罚金刑,这就又为证明“宋无罚金之刑”的错误论断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但是,既然罚金刑的“金”本来就包括铜和黄金,那为什么在宋代还会有“罚铜”一说呢?最后实际交纳的到底是“铜”还是“金”?这要从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金属货币的使用以及金属冶炼技术来进行考察。我们知道,罚金在具体执行时所实际征收的“金”并非一定就是黄金,而大多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而定,例如汉初也有罚钱、谷、缣的,但以罚黄金为主[11]9-10,因为汉代尤其是西汉黄金的储量非常大,甚至是“黄金泛滥”。[7]14宋代采用胆铜法冶炼铜,从而使铜产量得到大幅度的提高,而黄金的储量相对较少,“为难得之货”[3]卷296《杜镐传》,因此极少被用于刑罚当中,即便是用于代表皇帝权威的赏赐所用的黄金,数量也很少,例如30两[3]卷325《王传》、100两[3]卷266《王举正传》、200两[4]卷196《嘉七年三月辛亥》、300两[3]卷324《石普传》、400两[3]卷278《雷有终传》、3 000两等等[3]卷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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